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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消防勤務機關,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單位及規劃監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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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為消防勤務基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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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責任區之劃分,應參酌地區特性、消防人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
狹及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適當規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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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消防分隊為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責任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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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消防中隊為勤務規劃監督或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
揮、督導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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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消防大隊為勤務規劃監督單位,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
轄區各勤務執行單位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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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消防局、港務消防隊為勤務規劃監督機關,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
揮、管制、督導及考核,必要時對重點勤務,得逕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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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消防勤務種類如下:
(一)防災宣導:實施災害之防救宣導。
(二)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內,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並得實施
動、靜態自主訓練、辦理業務等,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動救
災、救護、災害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三)消防安全檢查:包括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防焰規制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四)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
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駐地值勤台、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指揮派遣
單位值守之,負責通訊聯絡、傳達命令、接受報案及維護駐地安
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材之
保養、檢查。
(八)支援災害現場應變:於災害發生時,奉派趕赴現場擔任指揮官或
幕僚之人員。
(九)督勤: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為激勵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
法,維護工作紀律,考核工作績效,落實勤務執行,發揮督察功
能,實施各項督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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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勤務實施時間如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
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各級消防機關定之
。
(二)服勤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由各級消防機關視消防人力及轄區特
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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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勤務規劃監督機關對勤務執行單位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
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
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
力。
(四)維持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各級消防機關得將二十二時至翌日八
時之值班改為值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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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勤務執行單位,應依勤務基準表,就轄區特性及消防人力,按日排
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陳報上級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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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消防局、港務消防隊或大隊設有特種勤務隊 (組) 者,應依其任務
分派人員,服行各該專屬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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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各級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下
級機關及人員,執行各種相關勤務。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事故時,
得報請上級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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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如下:
(一) 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隊為實施單位。
(二) 聯合勤前教育:以大 (中) 隊為實施單位。
(三) 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由消防局、港務消
防隊或大 (中) 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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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勤前教育實施內容如下:
(一) 檢查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 宣達重要政令。
(三) 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消防局、港務消防隊視所轄勤務單位實際
情形,規定其實施方式、時間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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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勤務之督導及獎懲:
(一) 各級消防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
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二) 重大災害、專案或特定勤務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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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及港務消防隊應擬訂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
點,陳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