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勤務實施要點 (112/02/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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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消防勤務種類如下:
  (一)防災宣導:實施災害之防救宣導。
  (二)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內,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並得實施
        動、靜態自主訓練、辦理業務等,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動救
        災、救護、災害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三)消防安全檢查:包括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防焰規制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四)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
        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駐地值勤台、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指揮派遣
        單位值守之,負責通訊聯絡、傳達命令、接受報案及維護駐地安
        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材之
        保養、檢查。
  (八)支援災害現場應變:於災害發生時,奉派趕赴現場擔任指揮官或
        幕僚之人員。
  (九)督勤: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為激勵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
        法,維護工作紀律,考核工作績效,落實勤務執行,發揮督察功
        能,實施各項督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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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勤務實施時間如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
        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各級消防機關定之
        。
  (二)服勤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由各級消防機關視消防人力及轄區特
        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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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勤務規劃監督機關對勤務執行單位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
      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
      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
        力。
  (四)維持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各級消防機關得將二十二時至翌日八
      時之值班改為值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