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6 條
義勇消防人員除總隊長、副總隊長及顧問外,年齡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人員為七十歲以下。
二、大隊之人員為六十八歲以下。
三、中隊之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
四、分隊之人員為六十歲以下。
五、專責協助防災教育宣導之分隊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