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消防栓規格 (112/12/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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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格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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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栓型式分為地上式及地下式,各有單口及雙口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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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上式雙口消防栓規格如下:
(一)出水口口徑:為六十三點五公厘(二又二分之一英吋),附快速接
      頭。另加裝一百公厘(四英吋)之螺紋式出水口一個。
(二)開啟方式:逆時針方向轉動為開啟,消防栓頂端應標明開啟之轉動
      方向。
(三)開關(轉動帽):限用五角形;其尺寸為窄邊二十二公厘,寬邊二
      十五公厘,窄邊頂圓直徑三十二公厘,寬邊頂圓直徑三十五公厘,
      長二十五公厘至四十公厘。
(四)高度:消防栓露出地面之高度,以四十公分至一百公分為限。
(五)顏色:栓體表面塗紅色漆,並以白色螢光漆標明「消防栓」字樣;
      頂端(消防栓帽)塗紅色螢光漆或鉗螢光板或太陽能閃示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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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上式單口消防栓規格如下:
(一)出水口口徑:為六十三點五公厘(二又二分之一英吋),附快速接
      頭。
(二)開啟方式:逆時針方向轉動為開啟,消防栓頂端應標明開啟之轉動
      方向。
(三)開關(轉動帽):限用五角形;其尺寸為窄邊二十二公厘,寬邊二
      十五公厘,窄邊頂圓直徑三十二公厘,寬邊頂圓直徑三十五公厘,
      長二十五公厘至四十公厘。
(四)高度:消防栓露出地面之高度,以四十公分至一百公分為限。
(五)顏色:栓體表面塗紅色漆,並以白色螢光漆標明「消防栓」字樣;
      頂端(消防栓帽)塗紅色螢光漆或鉗螢光板或太陽能閃示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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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下式雙口消防栓規格如下:
(一)出水口口徑:為六十三點五公厘(二又二分之一英吋),附快速接
      頭。
(二)開啟方式:逆時針方向轉動為開啟。
(三)開關(轉動帽):限用五角形;其尺寸為窄邊二十二公厘,寬邊二
      十五公厘,窄邊頂圓直徑三十二公厘,寬邊頂圓直徑三十五公厘,
      長二十五公厘至四十公厘。
(四)深度:消防栓頂端埋設距離地面之深度為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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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下式單口消防栓規格如下:
(一)出水口口徑:為六十三點五公厘(二又二分之一英吋),附快速接
      頭。
(二)開啟方式:逆時針方向轉動為開啟。
(三)開關(轉動帽):限用五角形;其尺寸為窄邊二十二公厘,寬邊二
      十五公厘,窄邊頂圓直徑三十二公厘,寬邊頂圓直徑三十五公厘,
      長二十五公厘至四十公厘。
(四)深度:消防栓頂端埋設距離地面之深度為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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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下式消防栓應設置消防栓箱(盒)保護之。箱(盒)之頂面應與地
    面齊平,不得妨礙交通。箱體以堅固耐久材料製造,箱(盒)蓋用延
    性鑄鐵製造,其表面應標明「消防栓」字樣。且不得使該箱(盒)面
    上之負荷重量或震動傳達於消防栓而影響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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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式消防栓製作標準圖、材質等,由當地自來水事業按實際情形自行
    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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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