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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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電動車輛充電使用,提升其設置及使用安
    全,特訂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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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引適用對象為設有電動車輛充電設備(樁)之室內停車場或建築
    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本指引用詞,依國家標準、商品檢驗法、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電業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台電公司)營業規章、建築技術規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用詞定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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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設置之充電設備(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車輛充電設備(樁)之產品安全規範
      電動車輛充電設備(樁)產品安全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電動車輛
      充電設備(樁),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檢驗或產品驗證
      ,確保安全。
(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交通部已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訂有附件六十四及
      六十四之一「電動汽車之電汽安全」規定,包含觸電防護檢測(整
      車試驗)、功能安全檢測(整車試驗)及 REESS(可充電式電能儲
      存系統等,即電池組零組件試驗三大部分應符合檢測規定,勿選用
      非經檢測或自行改裝電池組零組件之電動車輛。
(三)電業法
      依據電業法第三十二條及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三條規定,住戶
      設置充電設備(樁)應向公用售電業(台電公司)申請,並經輸配
      電業(台電公司)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
(四)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經濟部已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六章「特殊設備及設施」第五
      節訂有「電動車輛充電系統」(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第三百九十
      六條之七、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四、第三百
      九十六條之十五及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八)規範充電系統之配線方
      法、設備構造、控制與保護等事宜,作為電器承裝業施工依據。
(五)台電公司營業規章
      1.用戶向台電公司辦理充電設備(樁)用電申請,應委由電機技師
        或合法登記電器承裝業辦理設計及施工,並於申請前先將設計資
        料送經台電公司審查通過後興工,依照設置者申請用電容量及供
        電方式,台電公司會評估區域負載情形及饋線容量裕度,適時加
        裝供電變壓器,以提供充電設施所需電源。
      2.用戶於竣工後向台電公司申報竣工,台電公司將依規定進行審查
        及檢驗送電。
(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
      規定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選擇設置,或依場所
      風險屬性選設自動撒水設備,提升初期火災自動滅火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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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動車輛充電時,其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如下:
(一)請遵守製造商或電動車輛業者充電使用指南進行充電作業。
(二)避免使用轉接器及延長線組,因電動車充電電流較大,使用轉接器
      及延長線組將可能會導致電器走火或受損。
(三)遵守製造商或電動車輛業者使用指南維護充電設備(樁)及其組件
      ,並勿使用有明顯損壞痕跡之充電設備(樁),不要拉、搓、纏或
      拖動充電電纜,充電器組件充電完成後不隨意棄置地上,應妥善收
      納存放,充電器及電纜請勿置放於熱源或化學物質之區域。
(四)裝設漏電斷路器,當檢測故障時將關閉電源並有助於防止火災發生
      。
(五)充電器或充電過程異常請勿充電,充電過程中若有出現總電壓過高
      時,代表電池內之電壓尚未穩定回壓,待回穩後再啟動車輛,使用
      損壞或修改的充電器可能會導致電氣安全疑慮及火災。
(六)不使用時將所有充電設備(樁)放置於兒童無法接觸之處。
(七)確保充電設備(樁)乾燥清潔,應防止充電接口接觸水,並遵守製
      造商或電動車輛業者使用指南,在安全濕度條件下進行充電,充電
      前請先確認充電連接器及插座是乾淨的,連接器或充電插座不可有
      任何汙染、異物或腐蝕,並確認充電電纜線外觀是否有破損,線材
      是否乾燥,鄰近地面是否有任何水源導致電纜線潮濕。
(八)充電設備(樁)附近不宜堆置可燃物或危險物品等得持續燃燒之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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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生事故時,其應變處理注意事項如下:
(一)遠離車體選擇上風處避難,電動車輛可能因為碰撞導致鋰電池熱失
      控起火自燃,並產生有毒氣體,此外可能有冷卻液(乙二醇)或電
      解液外漏情形,對呼吸道系統或皮膚造成危害,因此發生電動車事
      故時,應儘速遠離車體並選擇上風處站立。
(二)避免站在車頭處以防暴衝,因電動車輛無引擎聲,暴衝情形難以預
      測,為避免暴衝造成二次意外,所以發生事故時應避免站在車頭處
      。
(三)避免觸碰車體以避免觸電,電動車輛碰撞後,可能因為零組件受損
      產生漏電情形,應避免觸碰車體以免發生觸電危險。
(四)速撥一一九通知消防單位,電動車輛鋰電池起火後需要大量的水進
      行持續降溫才能有效滅火,如有冒煙或起火狀況,建議立即撥打一
      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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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自訂充電設備(樁)設置及管理辦法
      公寓大廈設置充電設備(樁)如涉及共用部分一般修繕改良,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如涉重大修繕改良
      ,依第十一條應經區權會討論後決議辦理,且區權會決議或規約可
      自訂充電設備(樁)管理辦法。
(二)自設相關防災設備提高場所安全
      建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電動車主得準備(自購)滅火毯等阻止
      延燒之裝備,當電動車輛疑似起火初期,自動滅火設備尚未啟動放
      射時,且火煙小,得使用滅火毯等進行覆蓋車體防止延燒;若自動
      滅火設備啟動或火煙已達危害人命安全時,則建議優先避難逃生。
(三)妥善留存車輛緊急救援手冊
      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電動車輛業者製造或進口工作電壓為高電壓
      之電動車輛(含油電車)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時,應主動提供緊
      急救援手冊(含消防救災需求資訊),建議電動車主應自行或交由
      管理委員會妥善留存所屬車輛緊急救援手冊,災時可供救災人員參
      考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