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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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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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災害防救基本方針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 關於協助各部會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擬訂事項。
 (三) 關於促進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制 (訂) 定事項。
 (四) 關於協調、整合災害防救業務事項。
 (五) 關於災害防救計畫之協調、追蹤、評估事項。
 (六) 關於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之應變訓練、教育宣導事項。
 (七) 關於舉辦區域性之演習及協調督導災害預防措施或各部會研究計畫
      之設計與執行事項。
 (八) 關於預警、通報、通訊及決策系統之建立與支援事項。
 (九) 關於災害防救資訊體系之建立、應用事項。
 (十) 關於災害防救資訊工程之研發、維護與服務事項。
 (十一) 關於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與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事項。
 (十二) 關於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檢討事項。
 (十三) 關於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之訂定與業務執行之推動事項。
 (十四) 關於編印緊急人員資料及作業手冊事項。
 (十五) 關於平日緊急物資之準備、設置或貯存事項。
 (十六) 關於災害時之緊急調度、支援或與業務相關之總務事項。
 (十七) 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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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會設滅災規劃組、管考協調組、資訊資料組、整備訓練組、應變復
    建組及總務後勤組,分別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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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承
    行政院院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分別由行政院政
    務委員及內政部部長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報請行
    政院院長指定下列部會副首長一人派兼之:
 (一) 內政部。
 (二) 國防部。
 (三) 財政部。
 (四) 教育部。
 (五) 法務部。
 (六) 經濟部。
 (七) 交通部。
 (八) 行政院主計處。
 (九) 行政院新聞局。
 (十) 行政院衛生署。
 (十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十二)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十三)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十四)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十六)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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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兼任本會副主任委員之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長一人襄助之,由主任委
    員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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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會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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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會置組長六人及工作人員四十三人,由行政院相關機關調用或派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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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並得設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其組織
    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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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並得設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其組織
    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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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編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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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等│官等│員    額│    備              註            │
├────┼──┼────┼─────────────────┤
│主任委員│    │ (一)   │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
├────┼──┼────┼─────────────────┤
│副主任委│    │ (二)   │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及內政部部長兼任。│
│員      │    │        │                                  │
├────┼──┼────┼─────────────────┤
│委員    │    │ (十六) │由有關部會副首長兼任。            │
├────┼──┼────┼─────────────────┤
│執行長  │    │ (一)   │由兼任本會副主任委員之行政院政務委│
│        │    │        │員兼任。                          │
├────┼──┼────┼─────────────────┤
│副執行長│    │ (一)   │副執行長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適│
│        │    │        │當人員兼任。                      │
├────┼──┼────┼─────────────────┤
│組長    │    │ (六)   │行政院得視業務需要調用或派兼各相關│
│        │    │        │部會人員,以原職稱派兼任。        │
├────┼──┼────┼─────────────────┤
│工作人員│    │(四十三)│行政院得視業務需要調用或派兼各相關│
│        │    │        │部會人員,以原職稱派兼任。        │
└────┴──┴────┴─────────────────┘
附註:
一  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及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組織及員額另訂之,
    不佔本會員額。
二  派駐本會人員由各機關人員調用或派兼,各機關派駐人員所遺業務,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必要時得聘僱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