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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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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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災害防救基本方針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協助各部會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擬訂事項。
(三)關於促進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事項。
(四)關於協調、整合災害防救業務事項。
(五)關於災害防救計畫之協調、追蹤、評估事項。
(六)關於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之應變訓練、教育宣導事項。
(七)關於舉辦區域性之演習及協調督導災害預防措施或各部會研究計畫
      之設計與執行事項。
(八)關於預警、通報、通訊及決策系統之建立與支援事項。
(九)關於災害防救資訊體系之建立、應用事項。
(十)關於災害防救資訊工程之研發、維護與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與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事項。
(十二)關於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檢討事項。
(十三)關於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之訂定與業務執行之推動事項。
(十四)關於編印緊急人員資料及作業手冊事項。
(十五)關於平日緊急物資之準備、設置或貯存事項。
(十六)關於災害時之緊急調度、支援或與業務相關之總務事項。
(十七) 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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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設減災規劃組、管考協調組、資訊資料組、整備訓練組、應變復
    建組及總務後勤組,分別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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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承行政院院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分別由行政院
    政務委員及內政部部長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報請
    行政院院長指定下列部會副首長一人派兼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行政院主計處。
(十)行政院新聞局。
(十一)行政院衛生署。
(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十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十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十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十六)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十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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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兼任本會副主任委員之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長一人、執行秘書一人襄
    助之,均由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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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ㄧ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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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置組長六人及工作人員四十三人,由行政院相關機關調用或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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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並得設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其組織
    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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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消防署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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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辦理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十二人
    ,由內政部消防署派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