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本要點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2
內政部設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由部長指派消防署署長、副署長暨業務有關人員,並聘請經濟部、臺灣
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中央警官學校、工業技術學院及其他
有關機關團體代表 (專家) 擔任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消防署署長
、副署長分別擔任之,聘任委員其任期均為一年。

3
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消防安全設備之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法、新材料審議事項。
二  關於消防安全設備之材料、品質、規格及其他消防技術之調查、研查
    、研究,適用與改進事項。
    前項第二款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材料、品質、規格及其他消防技術上
    之調查、研究,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或學校為之。

4
本會審議程序如左:
一  送請業務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二  推定委員審議擬具審查意見。
三  提付委員會會議審議。
四  製作審議會議紀錄,簽請部長核定。

5
本會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 (或副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6
本會會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始得成立。

7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簽請部長核定後,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8
本會為辦理審議案件登記、會議記錄暨其他日常會務,置執行秘書、助理
執行秘書各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由部長就消防署有關人員派兼之。

9
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邀請有關
專家列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或出席費。

10
本會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消防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