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1
一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施工、材料及設
    備等技術之審議、改進事項,特依據本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設消防
    技術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2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消防安全設備之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法、新材料之審議事項
      。
 (二) 關於消防安全設備之材料、品質、規格與其他消防技術之調查、研
      究、適用及改進事項。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委託有關機關、
    團體或學校辦理前項事項。
3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
    委員,由部長指派消防署署長、副署長分別兼任之。其餘委員除由部
    長指派消防署業務有關人員兼任外,並聘請有關機關、團體代表或專
    家學者擔任,聘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分為電氣、機械、設計及綜合
    小組,每小組六人至八人,並由小組委員互推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4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由部長就消
    防署編制內人員派兼之,辦理審議案件登記、會議紀錄及其他日常會
    務。
5
五  本會審議程序如下:
 (一) 送請業務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二) 送請委員就審議案件擬具審查意見。
 (三) 交付本會小組會議初審。
 (四) 提付本會會議審議。
 (五) 製作審議會議紀錄,簽請部長核定。
6
六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以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小組審議,以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小組召集人召集,並為
    會議主席。
7
七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8
八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簽請部長核定後,以本部名義行之。
9
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
    定支給交通費。
    本會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或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