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二章 職掌

第 3 條
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中心、室:
一、災害預防組。
二、災害搶救組。
三、緊急救護組。
四、教育訓練組。
五、災害調查組。
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十、政風室。
第 4 條
災害預防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火災預防法規之研擬、修正、解釋事項。
二、關於維護公共安全消防管理部分之推動、督導事項。
三、關於維護公共安全爆竹煙火管理部分之配合推動、督導事項。
四、關於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民眾防火、救災宣導教育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消防安全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消防技術審議之作業事項。
八、關於消防業務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
九、關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關於防火管理制度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關於火警自動報案系統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防焰制度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檢驗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消防技術人員之規劃、管理、督導事項。
十五、關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六、關於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之督導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災害預防事項。
第 5 條
災害搶救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災害防救體系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災害搶救法規之研擬、修正、解釋事項。
三、關於中央防災會報及中央防災會報執行委員會之作業事項。
四、關於風災、震災防救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火災搶救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關於立體救災作業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火災搶救技術之研究、指導事項。
八、關於消防水源擴充、維護之督導事項。
九、關於化學災害配合搶救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關於其他重大災害配合搶救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關於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管理、運用及各項福利之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運用民力協助救災團體之監督事項。
十三、關於消防勤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災害搶救事項。
第 6 條
緊急救護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緊急救護體系之推動與建立及救護勤務之規劃、研究、管理、督
    導事項。
二、關於救護隊設置之研究、規劃事項。
三、關於各級消防機關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輛、裝備器材之管理、督導事項
    。
四、關於緊急救護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解釋事項。
五、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與特殊急病救助模式之建立及推動事項。
六、關於緊急救護技術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與衛生機關、醫療機構間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八、關於緊急醫療救護資訊系統之配合推動、建立事項。
九、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區之配合劃定研擬事項。
十、關於緊急醫療救護諮詢業務之配合執行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緊急救護事項。
第 7 條
教育訓練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消防教育、訓練之制度規劃及推展事項。
二、關於消防學術研究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三、關於消防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消防課程規劃及教材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消防師資之培訓及審查事項。
六、關於消防教育及訓練資訊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消防人員精神教育及心理轉導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消防人員國內、國外進修及研習之規劃、推展、考核事項。
九、關於消防人員國外考察、訪問、出席會議之規劃、審核、督導、考核
    事項。
十、關於消防推廣教育之建教合作規劃、執行事項。
十一、關於消防楷模表揚活動之籌辦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消防教育訓練事項。
第 8 條
災害調查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火災原因調查及鑑定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關於鑑識設備、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省(市)、縣(市)重大災害現場調查、鑑定之支援事項。
四、關於省(市)、縣(市)火災鑑定委員會之指導事項。
五、關於火場證物之科學鑑識聯繫處理事項。
六、關於火災現場勘查鑑定報告書之製作督導、考核事項。
七、關於調查鑑識技術之指導事項。
八、關於調查鑑識技術人員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物理、化學等鑑定實驗設備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省(市)、縣(市)火災鑑定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關於火災發生原因及損失情形之統計、分析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災害調查事項。
第 9 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災害(難)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聯繫事項。
二、關於重大災害(難)之陳報、通報、預警之提報事項。
三、關於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理事項。
四、關於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之釐訂、修正、審核事項。
五、關於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通報資料之整理、檢討、分析、保管、報告之提報事項。
七、關於消防通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研究協調事項。
八、關於消防機關存證錄音系統之規劃、研究事項。
九、關於消防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研究協調事項。
十、關於消防機關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督導事項。
十一、關於消防機關使用資訊系統計畫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本署資訊系統之研究開發及管理運用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救災救護指揮、通訊及資訊作業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署署務會報、業務會報、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事項。
二、關於本署工作報告、文電、簡報及年鑑之撰擬、彙編事項。
三、關於本署重要方案及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四、關於本署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展事項。
五、關於民意機關、監察機關之協調聯繫及質詢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七、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八、關於事務管理規則所規定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事項。
九、關於事務管理規則所規定之出納、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宿
    舍、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本署服制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消防服制之規劃、督導、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消防車輛、器材、裝備之採購、分配、督導、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補助各級消防機關辦公廳舍營繕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關於本署法律、法規命令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事項。
十五、關於本署法令、規章之研究、整理、編篡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組織編制、員額配置及人力調配之運用事項。
二、關於職員升遷考核、派免遷調、銓審動態、請任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各職務之設置、歸系、撤銷、異動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人事機構之設置、員額編制之規劃、調整及人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
五、關於本署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七、關於人才儲備、員額評鑑事項。
八、關於職員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擬辦事項。
九、關於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及出國探親、觀光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關於職員待遇、福利、互助、配給、加給及各項補助事項。
十一、關於職員意見反映之處理事項。
十二、關於職員退休、資遣、保險、撫卹及慰問事項。
十三、關於員工體育、文康及團體活動之規劃事項。
十四、關於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報、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五、關於消防人事法規之研擬、修正、解釋及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署歲入、歲出預(概)算之籌劃、擬編事項。
二、關於本署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彙編及核轉事項。
三、關於本署預備金動支之申請、審核及核轉事項。
四、關於專案動支經費與中央統籌科目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核轉事項。
五、關於本署歲入、歲出追加(減)預算之擬編及核轉事項。
六、關於歲入、歲出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七、關於本署經費流用及歲出應付款之申請事項。
八、關於暫收款、代收款、暫付款及保管款之登記、審核事項。
九、關於本署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訂
    約、驗收、驗交之會同監辦事項。
十、關於歲入、歲出各項記帳憑證及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一、關於歲入、歲出各種帳簿之登記、結算事項。
十二、關於委託或受委託款項各種原始憑證之保管事項。
十三、關於歲入、歲出各項原始憑證之查核、送審事項。
十四、關於財產物品之增減統制記錄事項。
十五、關於本署歲入、歲出單位決算之編審、核轉事項。
十六、關於本署會計帳目之查核事項。
十七、關於本署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八、關於公務統計方案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十九、關於專案統計調查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二十、關於國內、國外統計資料之彙轉事項。
二十一、關於本署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政風工作之綜合規劃及研究事項。
二、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三、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政風興革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七、關於設施安全維護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八、關於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事項。
九、關於本署政風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4 條
本章所列各組、中心、室(以下簡稱各單位)依其職掌視實際情形分科辦
事。

第三章 權責

第 15 條
署長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劃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關於本署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解釋之核定事項。
三、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一階以下非主管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
    、獎懲事項。但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六、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八、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消防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 16 條
副署長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消防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關於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關於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六、關於署長交辦事項。
第 17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消防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及法規研擬、修正之審核、協調事項。
三、關於各單位文稿之綜核、督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18 條
組長、主任、室主任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中心、室)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關於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專門委員及簡任秘書、視察、技正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關於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關於消防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關於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第 20 條
科長依其職掌,處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科計劃方案、工作報告之擬議、編製事項。
二、關於本科法令疑義、解釋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本科業務之規劃、執行、改進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考核事項。
五、關於本科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第 21 條
秘書、視察、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處理公務,
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第 22 條
本署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3 條
本署業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副署
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
有關人員出(列)席。
第 24 條
本署署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副署
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
有關人員列席。
第 25 條
本署每年召開消防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
第 26 條
本署得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
、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第 27 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署長核閱
後分送之。
第 28 條
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
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暫為保留,於返
署請示後,再為答復。

第五章 附則

第 29 條
本署文書管理、事務管理及財務管理依相關法令及手冊辦理之。
第 3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