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100/02/21修正)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相關減災、
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
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
第 9-1 條
為落實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事項,各級政府應針對具災害
潛勢且易因災害致交通中斷無法對外連絡之村、里或原住民部落等,協助
輔導設立自主防救組織,並加強教育訓練。
第 18 條
各級政府應將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所需被徵調人,及徵用物或徵購物等救災
資源,建立資料庫,並定期檢討更新資料;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規定資料,並建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