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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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本作業規定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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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 緊急應變小組:由本部政務次長召集本部相關單位 (機關) 主管 (
      首長) 共同組成,依支援任務性質得分為治安組、搶救組、救濟組
      、安置組、工程組、勘災組等,統籌處理有關支援直轄市、縣 (市
      ) 政府事宜。
 (二) 協調人員:由部長指派本部相關單位 (機關) 副主管 (副首長) 以
      上人員擔任,承部長之命及緊急應變小組指示,並依據本部災害防
      救業務計畫,協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執行災害處理相關任務。
 (三) 先遣小組:由部長指派本部災害處理支援任務所需之相關單位 (機
      關) 之人員組成。
 (四) 災害處理支援小組:由本部緊急應變小組視災情需要,派遣本部相
      關單位 (機關) 之人員組成,並受本部協調人員之指揮、協調,執
      行災害處理支援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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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支援時機:
 (一) 於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本
      部緊急應變小組評估直轄市、縣 (市) 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本部應即主動派員協助。
 (二)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無法因應前款之災害處理,經向本部提出支
      援請求者。
 (三) 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本部支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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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部災害處理支援項目,依任務性質分組如下:
 (一) 治安組 (警政署) :
      1 調派警力執行災區警戒工作。
      2 調派警力執行災區交通管制、治安維護等工作。
      3 調派警力協助屍體處理有關工作。
      4 支援直升機執行傷患後送及運送救災人員、物資等工作。
      5 支援執行爆裂物拆除工作。
      6 調派外事人員執行外籍人士之協調工作。
      7 協調民防團隊支援救災工作。
 (二) 搶救組 (消防署) :
      1 協調其他直轄市、縣 (市) 之救災人員、相關災害防救組織等,
        前往受災地區協助支援人命救助工作。
      2 協調其他直轄市、縣 (市) 之消防機關、醫療機構支援緊急救護
        工作。
      3 協調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調度人力、直昇機、船艇等支援救
        災工作。
      4 統合各相關單位之救災資源,協助執行救災事宜。
      5 發布災害警報訊號事宜。
 (三) 救濟組 (社會司) :
      1 協助調度及管理救災物資等工作。
      2 協助人員傷亡及房屋毀損等相關災害救助工作。
      3 協助辦理傷亡或失蹤人員之救助事項。
      4 鼓勵民間團體協助辦理災害救濟等相關工作。
 (四) 安置組 (社會司、營建署、民政司) :
      1 協助災民臨時收容等相關事項。
      2 協助帳蓬、臨時住宅之搭設及土地取得等相關安置工作。
      3 租用 (賃) 土地或建築物,提供臨時安置使用。
      4 支援罹難者殯葬事宜。
 (五) 工程組 (營建署) :
      1 調度重機械工程隊支援災害搶救工作。
      2 提供工程技術協助辦理下水道設施災害之搶險、搶修事宜。
      3 協助取得土地搭設帳蓬及臨時建築物之使用權、執照及許可等事
        宜。
      4 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穩固受損建築物或執行
        拆除、移除危險建築物或障礙物等工作。
 (六) 勘災組 (營建署、社會司、消防署) :
      1 勘查、評估災情狀況及所需要之支援事宜,研擬因應對策,並轉
        知本部相關機關、單位處理。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應即
        報請處理。
      2 隨時將最新之災情狀況報告部長及相關主管 (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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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支援程序:
 (一)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者,本部應即承該中心指揮官之命,執行
      有關支援災害處理任務。
 (二)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者,而有第三點情形之一時,本部依下
      列程序執行有關支援任務:
      1 由本部政務次長召集相關單位 (機關) 主管 (首長) 共同組成緊
        急應變小組,向部長報告災情,並統籌執行有關支援事宜。
      2 於災情狀況需要本部提供援助時,由部長指派協調人員,率先遣
        小組趕赴受災地區,偕同直轄市、縣 (市) 政府執行災情評估作
        業及處理相關事宜。其主要工作事項如下:
      (1) 協調人員視災情狀況聯繫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派遣本部災害處
          理支援小組執行支援任務。並得因災害處理之需要,協調其他
          部會支援。
      (2) 先遣小組受本部協調人員之指揮,協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執行災情評估作業,並確認災害原因、地點、影響範圍及支援
          項目等事宜,以決定本部後續支援災害處理項目。
      (3) 提供本部支援災害處理人員必要之資訊、通訊設備及訊息。
      (4) 支援項目涉及不同機關間之權責疑義,而無法處理時,協調行
          政院 (災害防救委員會) 或相關部會解決。
      (5) 其他有關支援任務事項。
      3 協調人員依據災情需要,聯繫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指派本部相關單
        位 (機關) 之人員組成災害處理支援小組,執行災害處理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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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支援作業方式:
 (一) 本部支援直轄市、縣 (市) 政府執行災害處理,有關食宿、通訊及
      交通等相關事項 ,應自行維持後勤需要至少七十二小時。
 (二) 本部協調人員、先遣小組及災害處理支援小組以協助直轄市、縣 (
      市) 政府執行災害處理為主,並積極支援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處理各項災害處理事宜。
 (三) 本部協調人員及先遣小組到達受災地區後,應擇定適當地點成立前
      進指揮所,並得結合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共同成立。
 (四) 本部協調人員及先遣小組到達受災現場後,應擇定適當地點設置集
      合場所,作為支援災害處理人員報到、分派任務之場所。
 (五) 災區範圍廣大、災害狀況頻仍者,協調人員應與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聯繫,於災害影響範圍外擇定適當地點,設置人員與物資之
      調度站,統籌受理民眾捐贈物資及救災人員之報到等事宜。
 (六) 於支援時機成立後四小時內,應完成前往受災地區執行支援災害處
      理之整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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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為維持緊急應變小組、先遣小組之機動性及安全性,本部每年應辦理
    演練及測試各一次,並得併年度災害防救業務人員講習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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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本部通知支援災害處理時,應配合辦理事
    項:
 (一) 提供救災資料:依據災害狀況、受損情形、災害範圍等,明列須本
      部支援之項目與救災人力、器材、救災物資等相關資料。
 (二) 建立聯絡方式:先行彙整現場救災指揮人員之無線電頻率、衛星電
      話號碼及災區地圖、地方緊急應變小組或災害應變中心之位置等相
      關資料,並先行傳真至本部緊急應變小組。
 (三) 指派聯繫人員:負責與本部緊急應變小組及協調人員聯繫,共同執
      行災害處理事宜。
 (四) 指定引導人員:得由聯繫人員兼任之,負責引導本部協調人員、先
      遣小組及支援人員、車輛進入災區、前進指揮所或調度站,執行災
      害處理任務。
 (五) 其他應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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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作業規定之相關行政作業,由本部消防署會同本部相關單位 (機關
    ) 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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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經費:支援直轄市、縣 (市) 政府執行災害處理所需經費,由本部各
    支援單位 (機關) 於當年度預算支應,並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