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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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製造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設置下列防焰性能處理設備。但其製造之產品材質,不須再經防焰
      處理即已具防焰性能者,不在此限。
      1 供分析欲施以防焰加工之布料材質及其材料之器具。
      2 調配防焰藥劑之器具。
      3 均勻浸泡、脫水、烘乾之器具。但製造地毯之業者,應設有使防
        焰性能均勻分布之設備。
 (二) 設置下列品質管理機器設備:
      1 測試防焰性能之試驗機器。
      2 測試耐洗性能之洗衣機或乾洗機。但製造或進口地毯者,不在此
        限。
 (三) 品質管理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有適當之品質管理組織。
      2 物料、產品之檢查基準及其檢查結果之記錄方法。
 (四) 品質管理部門至少應置一名以上之防焰處理技術人員。
    前項第四款有關防焰處理技術人應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專科以上學校化學、化工、紡織、材料、林業、消防等及其他相關
      科系畢業,並有半年以上之防焰加工處理或研究經驗者。
 (二)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化學、化工、紡織、材料、林業、消防等相關科
      組畢業,並有一年以上之防焰加工處理或研究經驗者。
 (三) 經中央消防機關施以專業訓練結業領有結業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