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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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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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三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
    第一種標示板 (如圖例一) 及第二種標示板 (如圖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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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第一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一) 內容: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類別,分別標明「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
      所」、 「公 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
      存場所」、 「公共危險物 品室內儲槽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
      外儲槽場所」、 「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 槽場所」、「公共危險物
      品第一種販賣場所」、 「公共危險物品第二種販賣場 所」或「公
      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等名稱。
 (二) 顏色:白底黑字。
 (三) 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四) 字體大小:四公分以上乘以四公分以上。
 (五) 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
      之壓克力板 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六) 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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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一)內容標示板:
      1.內容:
     (1)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
     (2)公共危險物品之名稱。
     (3)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之最大數量及換算為管制
          之倍數。
     (4)保安監督人之姓名及職稱。
      2.顏色:白底黑字。
      3.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4.字體大小:三公分以上乘以三公分以上。
      5.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
        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6.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
(二)應注意事項標示板:
      1.內容及顏色:
     (1)第一類氧化性固體中之鹼性金屬過氧化物及第三類之禁水性物
          質,應標示藍底白字之「禁水」字樣。
     (2)第二類易燃固體、第三類之發火性液體及發火性固體、第四類
          易燃液體及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應標示紅底白
          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2.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3.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4.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
        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5.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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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標示規格不拘橫型或豎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