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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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基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第一百
    九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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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章技術用語定義如下:
 (一) 加壓送水裝置等:由幫浦、電動機之加壓送水裝置及控制盤、呼水
      裝置、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幫浦性能試驗裝置、啟動用水壓
      開關裝置、底閥等附屬裝置或附屬機器 (以下稱附屬裝置等) 所構
      成。
 (二) 幫浦:設置於地面上且電動機與軸心直結 (以聯結器連接) ,且屬
      單段或多段渦卷型幫浦者。
 (三) 控制盤:對加壓送水裝置等之監視或操作者。
 (四) 呼水裝置:水源之水位低於幫浦位置時,常時充水於幫浦及配管之
      裝置。
 (五) 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加壓送水裝置關閉運轉,為防止幫浦水
      溫上升之裝置。
 (六) 幫浦性能試驗裝置:確認加壓送水裝置之全揚程及出水量之試驗裝
      置。
 (七) 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消防栓開關開啟,配管內水壓降低,或撒水
      頭動作,自動啟動加壓送水裝置之裝置。
 (八) 底閥:水源之位低於幫浦之位置時,設於吸水管前端之逆止閥有過
      濾裝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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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幫浦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幫浦之翻砂鑄件內外面均需光滑,不得有砂孔、龜裂或厚度不均現
      象。
 (二) 動葉輪之均衡性需良好,且流體之通路要順暢。
 (三) 在軸封部位不得有吸入空氣或嚴重漏水現象。
 (四) 對軸承部添加潤滑油之方式,應可從外部檢視潤滑油油面高度,且
      必須設有補給用之加油嘴或加油孔。
 (五) 傳動部分由外側易被接觸位置應裝設安全保護蓋。
 (六) 在易生銹部份應做防銹處理,裝設在地面上之幫浦及其固定底架應
      粉刷油漆。
 (七) 固定腳架所使用之螺栓及基礎螺栓,對地應有充份之耐震強度。
 (八) 與幫浦相連接之配管系中所用之凸緣須使用國家標準七九○、七九
      一及七九二等鐵金屬製管凸緣基準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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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幫浦各部分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左表之規格或使用具同等以上強度,
    且有耐蝕性者。
┌────┬──────────┬──────────┐
│零件名稱│材料規格            │國家標準總號        │
├────┼──────────┼──────────┤
│幫浦本體│灰口鑄鐵件          │CNS 2427            │
├────┼──────────┼──────────┤
│動導輸  │灰口鑄鐵件或青銅鑄件│CNS 2427 或 CNS 4125│
├────┼──────────┼──────────┤
│主軸    │不銹鋼或附有套筒主軸│CNS 4000 或 CNS 3828│
│        │者使用中炭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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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幫浦之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幫浦之出水量及全揚程在圖左所示性能曲線上,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幫浦所標示之出水量 (以下稱為額定出水量) ,在其性能曲線上
        之全揚程必須達到所標示揚程 (以下稱為額定揚程) 之百分之一
        百至百分之一百一十之間。
      2 幫浦之山水量在額定出水量之百分之一百五十時,其全揚程應達
        到額定出水量特性線上全揚程之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3 全閉揚程應為特性曲線上全揚程之百分之一百四十以下。
 (二) 幫浦之吸水性能應依左表所列之區分在額定出水量下具有最大吸水
      全揚程以上,且不得有異常現象。
┌─────┬────┬────┬────┬────┐
│額定出水量│900 未滿│900 以上│超過2700│超過5000│
│ (1/min)  │        │2700以下│5000以下│8500以下│
├─────┼────┼────┼────┼────┤
│最大吸水全│  6.0   │  5.5   │  4.5   │  4.0   │
│揚程 (m)  │        │        │        │        │
└─────┴────┴────┴────┴────┘
 (三) 幫浦所消耗之動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額定出水量,其軸動力不得超過馬達之額定輸出馬力。
      2 在額定出水量百分之一百五十時,其軸動力不得超過馬達額定輸
        出馬力之百分之一百一十。
 (四) 幫浦之效率應依額定出水量,在左圖曲線求其規定值以上者。
     (法源資訊編:圖表請參閱法規第五條第 93 頁)
 (五) 幫浦在啟動時其軸承不得發生過熱,噪音或異常振動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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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幫浦本體必須能耐最高水壓之一點五倍以上,且加壓三分鐘後,各部
    位仍無洩漏現象才算合格 (最高揚水壓力係指在全閉揚程換算為水頭
    壓力,再加上最高之押入壓力之總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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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幫浦本體應以不易磨滅方式標示下列各項:
 (一) 製造廠商名稱或廠牌標誌。
 (二) 品名及型式號碼。
 (三) 製造出廠年。
 (四) 出廠貨品編號。
 (五) 額定出水量、額定全揚程。
 (六) 出水口徑及進水口徑 (如果進出口徑相同時,只須表示一個數據)
      。
 (七) 段數 (限多段式時) 。
 (八) 表示回轉方向之箭頭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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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電動機須使用單向誘導馬達或低壓三相誘導鼠籠式電動機或 3KV以上
    之三相誘導鼠籠式電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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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電動機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電動機應能確實動作,對機械強度、電氣性能應具充分耐久性,且
      操作維修、更換零件、修理須簡便。
 (二) 電動機各部分之零件應確實固定,不得有任意鬆動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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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電動機之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幫浦在額定負荷狀態下,應能順利啟動。
   (二) 電動機在額定輸出連續運轉八小時後,不得發生異狀,且在超過
        額定輸出之百分之十輸出力運轉一小時,仍不致發生障礙,引起
        過熱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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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電動機之絕緣電阻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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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電動機所需馬力依下式計算:
      L=0.163×Q×H×1/E×K
      L:額定馬力 (Kw)
      Q:額定出水量 (立方公尺/min)
      H:額定全揚程 (m)
      E:效率 (%)
      K:傳動係數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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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電動機之啟動方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使用交流電動機時,應依左表輸出功率別選擇啟動方式。但高壓
        電動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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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功率│啟動方式          │
├────┼─────────┤
│11kw未滿│1.直接動啟        │
├────┼─────────┤
│        │2.星角動啟        │
├────┼─────────┤
│        │3.閉路式星角動啟  │
├────┼─────────┤
│        │4.電抗器動啟      │
├────┼─────────┤
│        │5.補償器動啟      │
├────┼─────────┤
│        │6.二次電阻動啟    │
├────┼─────────┤
│        │7.其他特殊動啟方式│
├────┼─────────┤
│11kw以上│1.星角動啟        │
├────┼─────────┤
│        │2.閉路式星角動啟  │
├────┼─────────┤
│        │3.電抗器動啟      │
├────┼─────────┤
│        │4.補償器動啟      │
├────┼─────────┤
│        │5.二次電阻動啟    │
├────┼─────────┤
│        │6.其他特殊動啟方式│
└────┴─────────┘
   (二) 直流電動機之啟動方式,應使用具有與前款同等以上,能降低啟
        動電流者。
   (三) 當電源切換為緊急電源時,其啟動裝應具有不必再操作,能繼續
        運轉之構造。
   (四) 使用電磁式星啟動方式,加壓送水裝置在停止狀態時,應有不使
        電壓加於電動機線圈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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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電動機上面應以不易磨滅方式標示下列之規定。但幫浦與電動機構
      成一體者得劃一標示之。
   (一) 製造廠商或商標。
   (二) 品名及型式號碼。
   (三) 出廠年、月。
   (四) 額定輸出或額定容量。
   (五) 出廠編號。
   (六) 額定電壓。
   (七) 額定電流 (額定輸出時,近似電流值) 。
   (八) 額定轉速。
   (九) 額定種類 (如係連續型者可省略) 。
   (十) 相數及頻率數。
   (十一) 規格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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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附屬裝置等之控制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使用鋼板或其他非可燃性材料製造。
        2 易腐蝕之材料應施予有效防銹蝕處理。
        3 不得裝設在可能遭受火災危害之場所,並須以耐火,耐熱之材
          料製造。
   (二) 控制盤應備有下列組件,且以不易磨滅之方式標示之,對於維護
        檢查,應安全簡便。
        1 操作開關應能直接操作馬達,應有啟動用開關及停止用開關。
        2 表示燈應易於辨認,並區分為電源表示燈 (白色) 、啟動表示
          燈 (紅色) ,呼水槽減水表示燈 (橘黃色) ,電動機電流超過
          負載表示燈 (橘黃色) ,操作回路中使用電磁開關者之電源表
          示燈 (白色)。
        3 儀表應包括電流表、電壓表。但在該控制盤以外地方可以辨認
          電壓者,得免裝設。
        4 警報裝置應以警鈴、蜂鳴器等或他發出警告音響裝置,其停鳴
          、復原需由人直接操作,其種類如左。但不得有因警報鳴動而
          連帶使馬達自動停止之構造。
        (1) 馬達電流超過額定時之警報裝置。
        (2) 呼水槽減水警報裝置。
        5 控制盤應裝設下列端子:
        (1) 啟動用信號輸入端子。
        (2) 呼水槽槽減水用輸入端子。
        (3) 警報信號用輸入端子。
        (4) 幫浦運轉信號輸入端子。
        (5) 接地用端子。
        (6) 其他必須用端子。
        6 控制盤內之低壓配線,應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
          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7 控制盤應配備下列之預備品:
        (1) 備用保險絲。
        (2) 線路圖。
        (3) 操作說明書。
   (三) 控制盤應以不易磨滅方式標示下列各項:
        1 製造廠商或廠牌標誌。
        2 品名及型式號碼。
        3 製造出廠年月。
        4 出廠貨品編號。
        5 額定電壓。
        6 馬達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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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呼水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呼水裝置須具備下列機件:
        1 呼水槽。
        2 溢水用排水管。
        3 補給水管 (含止水閥)
        4 呼水管 (含逆止閥及止水閥)
        5 減水警報裝置。
        6 自動給水裝置。
   (二) 呼水槽應使用鋼板,並予有效防銹處理,或使用具有防火能力之
        塑膠槽。
   (三) 應有一百公升以上之有效儲存量。
   (四) 呼水裝置之各種配管及管徑標準應符合左表規定。
┌──┬──────┬────┬───┬────────┐
│配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呼水管│註:呼水槽底與呼│
├──┼──────┼────┼───┤水管逆止閥中心線│
│管徑│ 50A        │  15A   │ 25A  │間距離在1M以下時│
│    │            │        │(40A) │,呼水管管徑須為│
│    │            │        │      │40A以上。       │
└──┴──────┴────┴───┴────────┘
   (五) 減水警報之發訊裝置應採用浮筒開關或電極方式,當呼水槽水位
        降至其容量二分之一前,應能發出警報音響至平時有人駐在處。
   (六) 呼水槽自動給水裝置應使用自來水管或屋頂水箱,經由球塞自動
        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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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設呼水槽時,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管應從呼水管逆止閥之靠幫浦
        測連結,中途應設限流孔,使幫浦在運轉中能排水至呼水槽。
   (二) 未設呼水槽時,其防止水溫上升之排放管應從幫浦出水側逆止閥
        之一次側連接,中途應設限流孔,使幫浦在運轉中能排水至槽內
        。
   (三) 防止水溫上升用之排放管之配管中途須裝設控制閥。
   (四) 防止水溫上升用之排放管應使用口徑十五厘米以上者。
   (五) 防止水溫上升用之排水管內之流水量,當幫浦在全閉狀態下連續
        連轉時,不使幫浦內部水溫值升高攝氏三十度以上,其計算方式
        如左:
                  Ls×C
              q=──────
                  60×△t

        q  :排放水量 (公升/分)
               (能排放幫浦出水量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最大每分鐘四
                十公升之出水量)
        Ls:幫浦關閉運轉時之出力 (Kw)
        C  =幫浦運轉時每小時千瓦八百六十千卡 (Kcal/hr.kw)
        t  =幫浦的水溫上昇限度為攝氏三十度時每一公升水的吸收熱
              量 (每一公升三十千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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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幫浦之性能試驗裝置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一) 試驗裝置之配管應從幫浦出口側逆止閥之一次側分岐接出,中途應
      裝設流量調整閥及流量計,且為整流在流量計前後留設之直管部分
      應有適合該流量計性能之直管長度。
 (二) 性能試驗裝置裝流量計時,應使用差壓式,並能直接測定至額定出
      水量。但流量計貼有流量換算表時,得免使用直接讀示者。
 (三) 性能試驗裝置所用配管,應能適應額定出水量之管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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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啟動用壓力槽容量應有一百公升以上。
 (二) 啟動用壓力槽之構造應符合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
      。
 (三) 啟動用壓力儲槽應使用口徑二十五公厘以上配管,與幫浦出水側逆
      止閥之二次側配管連接,同時在中途應裝置止水閥。
 (四) 在啟動用壓力槽上或其近傍應裝設壓力表、啟動用水壓開關及試驗
      幫浦啟動用之排水閥。
 (五) 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其設定壓力不得有顯著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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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閥類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加壓送水裝置之閥類應能承受幫浦最高揚水壓力一點五倍以上壓力
      ,且應具有耐熱及耐腐蝕性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性能者。
 (二) 在出口側主配管上如裝用內牙式閥者,應附有表示開關位置之標識
      。
 (三) 閥類及止水閥應標示其開、關方向,逆止閥應標示水流方向,且應
      不易被磨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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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底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蓄水池低於幫浦吸水口時,須裝設底閥。
 (二) 底閥應設有過濾裝置且繫以鍊條、鋼索等用人工可以操作之構造。
 (三) 底閥之主要零件,如閥箱、過濾裝置、閥蓋、閥座等應使用國家標
      準總號二四七二、八四九九、及四一二五之規定者,或同等以上強
      度且耐蝕性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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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加壓送水裝置所用壓力表及連成表應使用精度在一點五級以上品
        質者,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性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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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配管之摩擦損失,應依左例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