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5 條
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其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總隊長、副總隊長由消防局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
    職務 (顧問除外) 合計滿三年,並曾經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
    員遴選,層報內政部核聘;總隊之其他人員,由總隊自曾任或現任義
    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二年,並曾經中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
    之人員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大隊長及副大隊長,由總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
    職務合計滿二年,並曾經中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
    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大隊之其他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
    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並曾經初級幹
    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中隊之所有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
    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並曾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
    報請該轄消防中隊或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分隊之分隊長、副分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或中隊自曾任或現任
    義勇消防副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並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練
    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分隊之幹事、
    助理幹事、小隊長及副小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自曾任或現任義
    勇消防隊員以上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五、分隊之隊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應由聘任機關成立審議小組評審之;其評審作
業要點由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定之。
各級顧問之遴聘程序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顧問,由總隊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三、中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中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四、分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第 9 條
義勇消防人員之訓練分為基本訓練、專業訓練、幹部訓練、常年訓練及其
他訓練。
前項基本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訓練課程由各級訓練機關
自行訂定。
第 15 條
(刪除)
第 23 條
義勇消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之勤惰優劣,由消防局考核,並製作書面
紀錄,作為續聘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