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6 條
義勇消防人員除總隊長、副總隊長、顧問外,年齡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其他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
二、大隊長及副大隊長為六十五歲以下;大隊之其他人員為六十三歲以下。
三、中隊之所有人員為六十三歲以下。
四、分隊除隊員以外之所有人員為六十歲以下;分隊之隊員為五十五歲以
    下。但僅從事協助防火教育宣導及緊急救護工作之隊員,為六十歲以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