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12 條
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隊分隊長應具有下列資
格之一:
一、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警察大學消防初級幹部警
    佐班結業。
二、現任消防機關相當科員以上職務。
三、現任消防機關小隊長或同職序職務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