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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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落實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
    第九條檢修申報複查、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十三條防
    火管理及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
    場所之安全管理,並明確行政執行程序及強化勤務執行功能,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  消防安全檢查之分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 第一種檢查係指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 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防火管理、防焰物品及危險物品管理等項目實施清查,並將檢
        查結果填寫檢查記錄表 (如附表一) 。
      2 各分隊原列管檢查資料應移交專責檢查小組持續列管檢查,並應
        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卡 (如附表二) 及實施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清冊 (如附表三) ,建立電腦檔案管制。
      3 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輸入電腦
        更新管制。
      4 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安全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
        除等情事,應依 (如附表四) 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並彙
        整查報清冊提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
        或治安會報處置。
 (二) 第二種檢查係指由轄區分隊消防人員執行下列項目:
      1 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
        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 (包括
        :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
        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 ,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
        查記錄表 (如附表五) ,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
        彙整。
      2 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
      3 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4 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
        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權責逕行查處,
        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
 (三) 第三種檢查係指因應上級機關規劃之重點勤務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
      發生所排定之重點檢查勤務。
      1 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函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並於實施後將檢查結果陳報。
      2 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
三  專責檢查小組之組成:為執行第一種檢查,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
    關應組成專責檢查小組,其人員配置、成員資格及檢查勤務規定如下
    :
 (一) 人員配置: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配置專責檢查所需之必
      要人力。
 (二) 成員資格:
      1 專責檢查小組帶班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
        防安全檢查或會審 (勘) 勤 (業) 務二年以上。
      2 小組成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二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或會審 (勘) 勤 (業) 務一年以上。
      3 未因品操、風紀問題遭申誡以上處分者。
      4 領有消防設備師 (士) 證書者,優先錄用。
 (三) 檢查勤務及服勤方式
      1 白天:執行第一種檢查勤務,備勤時應彙整檢查資料,得免除救
        護及值班等勤務。
      2 夜間:執行夜間營業場所之第一種檢查勤務,備勤時應彙整檢查
        資料,得免除救護及值班等勤務。
四  消防安全檢查計畫
 (一) 消防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消防管理部分」
      及相關規定,針對轄區特性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擬定次年度消防
      安全檢查計畫 (如附表六) ,函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其內容包括
      下列事項:
      1 各項消防安全檢查對象數。
      2 消防安全檢查分工及專責檢查小組之編組。
      3 依轄區特性及列管場所危險程度訂定檢查期限,並排定檢查順序
        。
      4 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及抽查。
 (二) 消防機關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下列事項,排定次月檢查對象及日程
      :
      1 年度檢查計畫之檢查進度。
      2 前次檢查不合格場所之複查日程。
      3 配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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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專責檢查小組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一) 檢查前注意事項
      1 應依排定之檢查日程實施第一種檢查,並準備下列事項:
      (1) 依檢查日程表確認檢查分工。
      (2) 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
      (3) 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應備之器材及裝備。
      2 應依排定之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
      (1) 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2)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3) 應實施防火管理業務之場所應準備消防防護計畫書、自衛消防
          編組訓練紀錄、自主消防安全檢查紀錄等資料。
      (4) 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
          所應準備保安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消防防災 (護) 計畫及廠
          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二) 檢查現場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檢查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
      2 檢查時應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民事糾紛。
      3 要求相關人員 (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 在場,如有不在場情
        形,應記載其理由。
      4 檢查時先確認前次違規改善情形。
      5 檢查時得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防火管理之自主檢查紀錄
        等實際情況,針對必要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
      6 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情形時,得模擬發生火災,要求相
        關人員操作設備,確認設備功能,並測試其對相關設備瞭解程度
        ,發現有缺失部分,應對相關人員進行指導。
 (三) 檢查結果之報告及紀錄
      1 專責檢查人員對於檢查結果應填寫檢查紀錄,輸入電腦更新管制
        ,並依限陳報。
      2 檢查不合規定案件應持續追蹤管制,並排定複查日程。
      3 相關檢查紀錄應列冊保管,檢查人員異動應辦理移交,各級督導
        人員應隨時抽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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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消防機關對於專責檢查小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講習訓練:
 (一) 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法令研討及座談。
 (二) 對於重大案例應召開專案會議檢討策進作為。
 (三) 每半年定期辦理專責檢查人員講習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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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督考及管理
 (一) 各消防機關應加強督考,檢討得失及實施績效,並評定轄內單位及
      個人辦理績優者,從優獎勵,另對於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在資積計分
      上,得視表現優異情形予以加分;服務每滿一年者最高加一分,滿
      半年未滿一年者最高加○、五分。
 (二) 對於執行不力者,依規定予以懲處。
 (三) 內政部消防署應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情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依「
      內政部消防署災害預防業務督導計畫」辦理督導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