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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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鑑定歸類之試驗方法及其類別或分級之判定,特
    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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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危險物品之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應依本基準之規定辦理。但如有
    其他試驗項目、檢測程序或分析方法具同等試驗效果,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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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試驗物品為未知物者,應先確認其物性,判定其為液體或固體,再進
    行分類試驗。其確認方式如下:
 (一) 液體:在一大氣壓下,且 20 ℃時為液態者或 20 ℃時為固態、超
      過 20 ℃在 40 ℃以下為液態者。其試驗方法如下:
      1 試驗裝置:
      (1) 恆溫水槽:具備攪拌裝置、加熱器、溫度計及自動溫度調節器
           (可控制溫度在±0.1 ℃) ,深度 150mm  以上。
      (2) 溫度計:凝固點測試用,刻度範圍為 20 ℃至 50 ℃。
      (3) 試管:內徑 30mm 、高度 120mm  之平底圓筒型透明玻璃製,
          管底起算 55mm 與 85mm 高度處予以標線 (以下分別稱為 A
          線與 B  線) ;數量二支。
      (4) 橡皮塞:數量二個,其大小恰可封住試管開口;其中一個中央
          鑽孔以支撐溫度計。
      2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為 20 ±2 ℃,風速在 0.5  公尺
        /秒以下之場所。
      3 試驗步驟:
      (1) 將兩支試管裝滿待測物至 A  線。其中一支以橡皮塞完全密封
           (以下稱液體判斷用試管) ,另一支則蓋上插有溫度計之橡皮
          塞 (以下稱溫度測定用試管) ,溫度計置入 A  線下 30mm ,
          直立於試管中。
      (2) 調整恆溫水槽溫度,控制溫度在 20.0 ±0.1 ℃,將兩支試管
          直立靜置於槽中,並讓 B  線淹沒於水槽液面下。待溫度測定
          用試管之待測物到達試驗溫度 20 ℃後,保持靜置狀態 10 分
          鐘。
      (3) 10  分鐘後,將液體判斷用試管從恆溫水槽中取出,平放於水
          平之平台,同時觀察液面前緣通過B線所需時間。
      4 判定基準:所需時間在 90 秒以內,待測物在 20 ℃為液體。
      5 在 20 ℃以上 40 ℃以下之液態判定方式依上開試驗步驟進行,
        調整合適之試驗溫度進行判定。
 (一) 固體:在一大氣壓下,20℃時非氣態之物質,且不屬於 (一) 液體
      之範圍者。
4
四  依照下列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進行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
 (一) 氧化性固體:
      氧化性固體依物質燃燒時間及敏感度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 試驗物品為粉粒狀者:係指可通過篩網孔徑 1.18㎜ 者。
      (1) 燃燒試驗:
          標準物質:過氯酸鉀 (特級) 及溴酸鉀 (1 級) ,其粒徑大
            小應能通過 300μm 篩網,而無法通過 150μm 篩網。試驗
            前放入溫度設定在 2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
            中,靜置二十四小時。
          還原劑:木粉,其材質為杉邊材,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500
            μm 篩網,而無法通過 250μm 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
            在 2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四小時
            。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溼度 50 ±10%
            ,風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試驗器具:厚度在 10mm  以上之絕熱板及白金加熱器。
          試驗方法:
            A 標準物質及試驗物品過篩乾燥,分別以 1  比 1  之重量
              比例與木粉充分混合,其合計重量為 30g。
            B 將上述混合物置於絕熱板上,堆積成高度與底面積直徑比
              為 1  比 1.75 的圓錐體。
            C 以 1,000℃之白金加熱器,接觸混合物的底部,其接觸時
              間不得超過 10 秒,然後量測底部圓周開始著火至火焰熄
              滅之燃燒時間 (以下稱燃燒時間) 。
            D 重複試驗5次以上,取其平均值並比較其燃燒時間。
          判定基準:
            第一級-燃燒時間較溴酸鉀短。
            第二級-燃燒時間較溴酸鉀長,較過氯酸鉀短。
            第三級-燃燒時間較過氯酸鉀長。
      (2) 落錘試驗:
          標準物質:硝酸鉀 (特級) 及氯酸鉀 (1 級) ,其粒徑大小
            應能通過 250μm 的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 20 ℃,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二十四小時。
          還原劑:紅磷 (1 級) ,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180μm 的篩
            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 2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
            璃乾燥器中,靜置四小時。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溼度 50 ±10%
            ,風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試驗器具:直徑 40mm 及厚度 0.01mm 之鋁箔紙及落錘測試
            儀。
          試驗方法:
            A 標準物質及試驗物品過篩乾燥,分別以 1  比 1  之重量
              比例與紅磷充分混合,其合計重量為 100mg。
            B 分別放置於鋁箔紙製之套筒中並密封置於測試架上,使用
              5kg 落錘進行測試。
            C 試驗過程中應依 (硝酸鉀/紅磷) 和 (氯酸鉀/紅磷) 敏
              感度之差別,找出各自合適之試驗高度,每個高度需重複
              實驗 10 次以上,觀察其測試結果是否有火星、火花或爆
              轟等現象。
          判定基準:
            第一級-較氯酸鉀敏感。
            第二級-較氯酸鉀鈍感,但較硝酸鉀敏感。
            第三級-較硝酸鉀鈍感。
      (3) 試驗結果綜合判定:
          ┌─────┬───┬───┬───────┐
          │落錘試驗  │      │      │              │
          ├─────┤第一級│第二級│第    三    級│
          │  燃燒試驗│      │      │              │
          ├─────┼───┼───┼───────┤
          │  第一級  │   I  │   I  │       I      │
          ├─────┼───┼───┼───────┤
          │  第二級  │   I  │   II │      III     │
          ├─────┼───┼───┼───────┤
          │  第三級  │   I  │   III│  非氧化性固體│
          └─────┴───┴───┴───────┘
          試驗結果I者為第一種氧化性固體。
          試驗結果II者為第二種氧化性固體。
          試驗結果III者為第三種氧化性固體。
      2 試驗物品為非粉粒狀者:係指無法通過篩網孔徑 1.18㎜ 者。
      (1) 大量燃燒試驗:
          標準物質:過氯酸鉀 (特級) ,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300μ
            m 篩網,但無法通過 150μm 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
            20℃,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二十四小時
            。
          還原劑:木粉,其材質為杉邊材,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500
            μm 篩網,但無法通過 250μm 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
            在 2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四小時
            。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溼度 50 ±10%
            ,風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試驗器具:厚度在 10mm 以上之絕熱板及白金加熱器。
          試驗方法:
            A 標準物質及試驗物品過篩乾燥,分別以 1  比 1  之重量
              比例與木粉充分混合,其合計重量為 500g 。
            B 將上述混合物置於絕熱板上,堆積成高度與底面積直徑比
              為 1  比 2  之圓錐體。
            C 以 1,000℃之白金加熱器,接觸混合物的底部,其接觸時
              間不得超過 30 秒,著火後量測其燃燒時間。
            D 此處燃燒係指持續或間歇性著火情形,在五次以上試驗中
              ,若有一次以上未燃燒成功,則需重複再進行五次以上試
              驗,在總共十次以上試驗中,有五次以上燃燒成功,才可
              以計算其平均燃燒時間,否則重做試驗。
          判定基準:
            第一級-燃燒時間比過氯酸鉀短。
            第二級-燃燒時間比過氯酸鉀長。
      (2) 鐵管試驗:
          還原劑:賽璐珞粉,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53μm  篩網。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溼度 50 ±10%
            ,風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試驗器具:外徑 60mm /厚度 5mm/長度 500mm/具有底部
            之無縫鋼管、50g 引爆藥及 6  號電氣雷管。
          試驗方法:
            A 試驗物品與賽璐珞粉以 3  比 1  的重量比例充分混合,
              充填至鐵管內八分滿,並放入 50g  的引爆藥後,鐵管中
              央插入6號電氣雷管,將鐵管埋在砂中引爆。
            B 重複進行三次以上試驗觀察鐵管破裂狀況。如鐵管自上端
              至下端完全分離為「完全破裂」;如鐵管破損、扭曲、變
              形等則為「不完全破裂」。
          判定基準:
            第一級-鐵管完全破裂。
            第二級-鐵管不完全破裂。
      (3) 試驗結果綜合判定:
          ┌────────┬───┬──────┐
          │鐵管試驗        │      │            │
          ├────────┤第一級│第  二  級  │
          │  大量燃燒試驗  │      │            │
          ├────────┼───┼──────┤
          │    第一級      │  ★  │  III       │
          ├────────┼───┼──────┤
          │    第二級      │  III │非氧化性固體│
          └────────┴───┴──────┘
          測試結果★者,應將物品粉碎後依「試驗物品為粉粒狀」之
            試驗方法進行判定。
          測試結果III者為第三種氧化性固體。
 (二) 可燃性固體
      可燃性固體依物質著火的難易性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 瓦斯著火試驗:
      (1)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溼度 50 ±10%,
          風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 試驗器具:厚度在 10mm 以上之絕熱板及瓦斯火焰器。
      (3) 試驗方法:
          將乾燥後之試驗物品 3cm3 放置於絕熱板上,試驗物品為粉
            粒狀者,將其堆成半圓形狀。
          將瓦斯火焰器之火焰長度調節在火嘴朝上狀態下 70mm ,然
            後與試驗物品接觸 10 秒鐘,其火焰與試驗物品接觸面積為
            2cm2、接觸角度為 30° 。
          重複上述步驟 10 次以上,測量火焰接觸試驗物品時,試驗
            物品所需著火時間,觀察試驗物品是否有 1  次以上繼續燃
            燒或無焰燃燒之情形。
      (4) 判定基準:
          試驗物品在 3  秒內著火者為第一種可燃性固體。
          試驗物品在 3  秒以上 10 秒以內著火者為第二種可燃性固
            體。
          試驗物品在 10 秒以內不著火者,則進行閉杯式閃火點試驗
            。
      2 閉杯式閃火點試驗:
      (1)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溼度 50 ±10%,
          風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 試驗器具:閉杯式閃火點測試儀。
      (3) 試驗方法:
          將 2g 之試驗物品放入試料杯中,蓋上杯蓋。
          設定溫度,將試料杯保持於該溫度下 5  分鐘,然後引燃試
            驗用火焰,調整火焰直徑至 4mm  大小。
          啟動開關,將試驗火焰接觸試料杯 2.5  秒後復原,重複試
            驗找出閃火點。
      (4) 判定基準:
          閃火點≦ 40 ℃之試驗物品為易燃性固體,其餘則非屬易燃性
          固體。
 (三) 自燃物質與禁水性物質
      自燃物質與禁水性物質依物質在空氣中發火性、與水接觸之發火性
      或產生可燃性氣體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 自然發火性試驗:
      (1)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濕度 50 ±10%,
          風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 試驗器具:直徑 90mm 之化學分析用濾紙、瓷杯蒸發皿及厚度
          在 10mm 以上之絕熱板。
      (3) 試驗方法:
          瓷杯法:將能通過 300μm 篩網 10 %以上之粉末狀試料取
            出 1cm3 ,置於化學分析用濾紙 (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 2
            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二十四小時
            ) 的中央,濾紙應置於瓷杯蒸發皿上,觀察試驗物品在 10
            分鐘內是否自然發火。試驗物品在 10 分鐘內會自然發火者
            ,判定為第一種自燃物質。
          落下法:試驗物品在上述步驟 10 分鐘內不會自然發火者,
            將 2cm3 之試驗物品自 1m 高度落到絕熱板上,觀察在落下
            後 10 分鐘內是否會自然發火。重複進行試驗 5  次以上,
            如有 1  次以上有自然發火情形者,則判定為第二種自燃物
            質。
      (4) 判定基準:
          以瓷杯法試驗自然發火者為第一種自燃物質。
          以落下法試驗自然發火者為第二種自燃物質。
          以上兩者試驗皆不自然發火者,則進行與水反應性試驗。
      2 與水反應性試驗:
      (1)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力下,溫度 20 ±2 ℃,濕度 50 ±10%
          ,風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 試驗器具:容積 500cm3  燒杯、體積 100cm3  平臺、化學分
          析用濾紙及氣相層析儀。
      (3) 試驗方法:
          微量燒杯法:在容量 500cm3 的燒杯底部放置平臺,在平臺
            上面裝滿 20±5℃的純水,上面再放置直徑大於平臺直徑之
            濾紙,控制平臺上水量讓濾紙浮在水面上。試驗物品為固體
            者,放置直徑 2mm  之試驗物品量於濾紙中央;試驗物品為
            液體者,注入 5mm3 (0.005ml) 之試驗物品量於濾紙中央,
            觀察是否自然著火。不會自然著火者,則重複相同步驟 5
            次以上,觀察其中是否有一次以上會自然著火。如所產生氣
            體不會自然著火者,則將該氣體接近火焰,觀察是否著火。
          少量燒杯法:在上開步驟試驗下不自然著火者,則增加試
            驗物品量至 50mm3,並重新操作,所產生氣體仍不會自然著
            火者,則將該氣體接近火焰,觀察是否著火。
          產生氣體量測定法:在上開步驟試驗下仍不會著火者,則
            測定產生氣體量,並分析該氣體是否含有可燃性成分。其測
            試方法如下:
            A 將 2g 試驗物品放入氣體量測裝置之 100cm3 燒杯中,將
              燒杯放入 40 ℃恆溫水槽,最後於燒杯內快速加入 40 ℃
              純水 50cm3,每隔 1  小時測定氣體產生量,至少測試五
              小時。
            B 每隔 1  小時所測到的氣體產生量,將其換算成每 1kg
              試驗物品所產生的量,其中最大值視為本試驗之氣體產生
              量,並以檢知管、氣相層析儀等分析儀器測定是否含可燃
              性氣體。
      (4) 判定基準:
          以微量燒杯法或少量燒杯法而自然發火者為第一種禁水性物
            質。
          以微量燒杯法或少量燒杯法而小火苗著火者為第二種禁水性
            物質。
          以產生氣體量測定法測得可燃氣體量大於 200 l/hr-kg  者
            為第三種禁水性物質。
          以微量燒杯法、少量燒杯法均無自然發火,亦無小火苗著火
            ,且產生氣體量測定法測得可燃氣體量小於 200l/kg-hr 者
            則為非禁水性物質。
 (四) 易燃性液體
      易燃性液體依物質引火性進行判定。有關各種不同測試閃火點儀器
      及所參考之歐美日及本國標準如下表,試驗物品屬於低閃火點者,
      則閃火點測試儀必須加裝冷凍循環設備。
      1 各種不同測試閃火點儀器及所參考之歐美日及本國標準
        ┌──────┬────────┬──────────┐
        │閃火點測試儀│歐美日及本國標準│適    用    種    類│
        ├──────┼────────┼──────────┤
        │TAG 密閉式  │   ASTM D56     │在 40 ℃黏稠度低於 5│
        │            │                │.5St,或在 25 ℃黏稠│
        │            │                │度低於 9.5St,且閃火│
        │            │                │點低於 93 ℃之物品。│
        │            │                │但瀝青不適用本測試標│
        │            │                │準。                │
        ├──────┼────────┼──────────┤
        │TAG 開杯法  │   ASTM D1310   │閃火點低於 93 ℃之物│
        │            │                │品,如瀝青。        │
        ├──────┼────────┼──────────┤
        │SETA  密閉式│JIS K2265、ASTM │閃火點介於 0℃至 110│
        │            │D3278           │℃,同時在 25 ℃黏稠│
        │            │                │度低於 150St  之物品│
        │            │                │。                  │
        ├──────┼────────┼──────────┤
        │克里排開放式│ISO 3679、3680A │閃火點高於 79 ℃之物│
        │            │STM D92、 CNS37 │品。                │
        │            │75              │                    │
        ├──────┼────────┼──────────┤
        │Pensky-Mart-│    ASTM D93    │用於燃料油、潤滑油等│
        │ens(閉杯法) │                │物品。              │
        └──────┴────────┴──────────┘
      2 判定基準:
      (1) 閃火點≦-20 ℃且起始沸點<40℃者,為特殊易燃物。
      (2) 閃火點<100 ℃且自然發火溫度<100 ℃者,為特殊易燃物。
      (3) 閃火點<21℃者,為第一石油類 (非水溶性液體) 。
      (4) 閃火點<21℃者,為第一石油類 (水溶性液體) 。
      (5) 21℃≦閃火點<70℃者,為第二石油類 (非水溶性液體) 。
      (6) 21℃≦閃火點<70℃者,為第二石油類 (水溶性液體) 。
      (7) 70℃≦閃火點<200 ℃者,為第三石油類 (非水溶性液體) 。
      (8) 70℃≦閃火點<200 ℃者,為第三石油類 (水溶性液體) 。
      (9) 閃火點≧200 ℃者,為第四石油類。
 (五) 爆炸性物質
      爆炸性物質依物質爆炸的危險性及熱分解的激烈程度進行判定,其
      判定方法如下:
      1 熱分析試驗:
      (1) 標準物質:2,4 二硝基甲苯 (DNT ,特級) 、過氧化二苯甲醯
           (BPO ,1 級) 。
      (2)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2℃,濕度 50 ±10%,風
          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3) 試驗器具:微差掃瞄熱卡計 (DSC)  或示差熱分析儀 (DTA)
      (4) 試驗方法:
          2,4 二硝基甲苯試驗步驟:
            A 將 2,4  二硝基甲苯 1mg  裝入耐壓 50kgf/cm2  以上的
              測試筒 (cell) 並密封,連同空的測試筒放入加熱爐內,
              以每分鐘上升 4℃的速率加熱至 400 ℃。
            B 計算開始放熱溫度 (T:單位℃) 與放熱量 (Q:單位 J/g)
              。需注意下列事項:
            (a) 基線需連接開始與結束放熱部份。
            (b) 開始放熱溫度係由轉折點上之切線與基線的交點求出。
            (c) 有多個巔峰點出現時,以開始放熱溫度作為第一個巔峰
                點,以所有巔峰點計算放熱量。
            C 重複 B  的步驟 5  次,分別計算出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
              量,將其平均值作為 2,4  二硝基甲苯之開始放熱溫度與
              放熱量。
          過氧化二苯甲醯試驗步驟:
            過氧化二苯甲醯 2mg,依據試驗步驟求得過氧化二苯甲醯
            之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
          綜合、數據做圖:
            如下圖所示,以 logQ 對 log(T-25)  作圖,分別將 2,4
            二硝基甲苯之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與過氧化二苯甲醯之開
            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放入座標圖內,將兩點連成一直線,
            即為判定基準線。
          待測物:
            A 將待測物 2mg  裝入耐壓 50kgf/cm2  以上的測試筒內並
              密封,連同空的測試筒放入加熱爐內,以每分鐘上升 4℃
              的速率加熱至 400℃。可配合放熱量增減待測物的重量。
            B 計算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需注意下列事項:
            (a) 基線需連接開始與結束放熱部份。
            (b) 開始放熱溫度係由轉折點上之切線與基線的交點求出。
            (c) 有多個巔峰點出現時,以開始放熱溫度作為第一個巔峰
                點,以所有巔峰點計算放熱量。
            C 重複 B. 的步驟 5  次,分別計算出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
              量,將其平均值作為待測物之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
            D 將待測物的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分別計算出 logQ 與
              log (T-25)  的值,將其值畫於上圖中。
      (5) 判定基準:
          第一級-放熱量與放熱溫度之對應點位於 2,4  二硝基甲苯及
          過氧化二苯甲醯之判定基準線之上。
          第二級-放熱量與放熱溫度之對應點位於 2.4  二硝基甲苯及
          過氧化二苯甲醯之判定基準線之下。
      2 壓力容器試驗:
      (1) 1mm 孔徑節流板 (orifice)  壓力容器試驗: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濕度 50 ±10%
            ,風速在 0.5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試驗器具:
            A 壓力容器的側面及上面分別安裝節流板與破裂板,且其內
              部可容納試料容器,為一內容量 200cm3 的不銹鋼製容器
              。
            B 試料容器為內徑 30mm ,高 50mm ,厚 0.4mm,且底為一
              平面,上方開放之鋁製圓筒。
            C 孔徑 1mm  之節流板為厚度 2mm  之不銹鋼製品。
            D 破裂板為鋁等金屬所製造之物品,破裂壓力為 6kgf/cm2
              。
            E 加熱器輸出功率為 700W 以上。
          試驗方法:
            A 在壓力容器底放入一裝有 5g 矽油之試料容器,設定加熱
              器之電壓及電流值,可使矽油溫度從 100℃到 200℃之過
              程以每分鐘 40 ℃的速率加熱。
            B 以加熱器持續加熱 30 分鐘以上。
            C 壓力容器側面為鐵氟龍製,嵌有氟化橡膠製等耐熱性墊片
              ,然後安裝孔徑 1mm  的節流板,在壓力容器底部放置試
              驗物品 5g ,在壓力容器上方安裝鐵氟龍製,嵌有氟化橡
              膠等耐熱性墊片之破裂板。
            D 將水倒在破裂板上方。
            E 以加熱器加熱壓力容器。
            F 反覆操作 A  到 E  步驟 10 次以上,觀察破裂板是否會
              破裂。
      (2) 9mm 孔徑節流板 (orifice)  壓力容器試驗:
          將上述「孔徑 1mm」節流板改成「孔徑 9mm」,並根據 1mm
          孔徑節流板之壓力容器試驗方法進行 9mm  孔徑節流板之壓力
          容器試驗。
      (3) 判定基準:
          第一級-9mm 孔徑 10 次有 5  次以上破裂。
          第二級-1mm 孔徑 10 次有 5  次以上破裂且 9mm  孔徑 10
          次有 4  次以下破裂。
          第三級-1mm 孔徑 10 次有 4  次以下破裂。
      3 試驗結果綜合判定:
        ┌──────┬───┬───┬──────┐
        │壓力容器試驗│      │      │            │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      │
        │  熱分析試驗│      │      │            │
        ├──────┼───┼───┼──────┤
        │    第一級  │   I  │  II  │  II        │
        ├──────┼───┼───┼──────┤
        │    第二級  │   I  │  II  │非爆炸性物質│
        └──────┴───┴───┴──────┘
      (1) 測試結果I為第一種爆炸性物質。
      (2) 測試結果II為第二種爆炸性物質。
 (六) 氧化性液體
      氧化性液體依物質燃燒時間之長短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 燃燒試驗:
      (1) 標準物質:90%硝酸水溶液。
      (2) 還原劑:木粉,其材質為杉邊材,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500μ
          m 篩網,且無法通過 25 μm 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 2
          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四小時。
      (3)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濕度 50 ±10%,
          風速在 0.5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4) 試驗器具:外徑 120mm  之平底蒸發皿、注射器及白金加熱器
          。
      (5) 試驗方法:
          將 15g  木粉放置於平底蒸發皿內,堆積成高度與底面積直
            徑比為 1  比 1.75 的圓錐體,放置 1  小時。
          標準物質取 15g,用注射器由圓錐體的上方均勻注射,然後
            以 1,000℃之白金加熱器,接觸混合物的底部,其接觸時間
            不得超過 10 秒,著火後量測燃燒時間。
          試驗物品依照的方式量測燃燒時間。
          此處燃燒係指持續或間歇性著火情形,在五次以上試驗中,
            若有一次以上未燃燒成功,則需重複再進行五次以上試驗,
            在總共十次以上試驗當中,有五次以上燃燒成功,才可以計
            算其平均燃燒時間,否則重做試驗。
      (6) 判定基準:
          比 90 %硝酸水溶液和木粉之混合物的燃燒時間短為氧化性
            液體。
          比 90 %硝酸水溶液和木粉之混合物的燃燒時間長為非氧化
            性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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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