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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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兼
    任或指派本署副署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署長就委員中指派一人
    兼任。其餘委員除由署長指派火災預防組組長、災害搶救組組長及火
    災調查組組長兼任外,並得聘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建築研究
    所、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等機關代表及具消
    防、刑事、鑑識、電力、建築、物理、化學、機械、工業安全、土木
    、結構、法律等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人
    數之三分之一。委員聘期至多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