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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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基準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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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防護牆分為鋼筋混凝土製、混凝土空心磚製及鋼板製等三種,並應設
    置於堅固基礎上,對被波及處之耐火及延燒應具有充分阻絕效果,其
    構造依下表規定:
    ┌───┬────┬─────┬─────────────┐
    │防護牆│厚    度│高      度│補  強  材  料  及  構  造│
    │種  類│        │          │                          │
    ├───┼────┼─────┼─────────────┤
    │鋼筋混│90㎜以上│2000㎜以上│鋼筋直徑:9㎜ 以上配筋:縱│
    │凝土製│        │          │橫間隔 200㎜以下,角隅之鋼│
    │      │        │          │筋確實綁紮。              │
    ├───┼────┼─────┼─────────────┤
    │混凝土│120㎜ 以│2000㎜以上│鋼筋直徑:9㎜ 以上配筋:縱│
    │空心磚│上      │          │橫間隔 300㎜以下,角隅之鋼│
    │製    │        │          │筋確實綁紮且於空胴部充填混│
    │      │        │          │凝土漿。                  │
    ├───┼────┼─────┼─────────────┤
    │鋼板製│3.2㎜ 以│2000㎜以上│角鋼:30㎜×30㎜以上之等邊│
    │A     │上      │          │角鋼補強:縱橫間隔 400㎜以│
    │      │        │          │下,以交錯斷續填角熔接裝設│
    │      │        │          │。支柱:1800㎜以下之間隔設│
    │      │        │          │置。 (50㎜×50㎜×5 ㎜以上│
    │      │        │          │方柱)                     │
    ├───┼────┼─────┼─────────────┤
    │鋼板製│4.5 ㎜以│2000m 以上│支柱:1800㎜以下之間隔設置│
    │B     │上      │          │。 (50㎜×50㎜×5 ㎜以上方│
    │      │        │          │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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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防護牆之基礎及牆之計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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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混凝土空心磚製防護牆之牆縫塗裝面均應粉刷水泥漿,其混凝土空心
    磚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 CNS) 八九○五混凝土空心磚之規
    定,且不得有龜裂、變形、損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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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鋼板製防護牆之鋼板應施以防銹處理,將鋼板表面清掃,油漆防銹塗
    料二次後,作修整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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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混凝土等之配合與強度,除應符合 CNS  三○九○「預拌混凝土」之
    規定外,其強度並應符合下表規定:
    ┌───────┬──────────────┐
    │  種      類  │經過二十八日養生後之抗壓強度│
    ├───────┼──────────────┤
    │基礎混凝土    │140 kgf/cm2 以上            │
    ├───────┼──────────────┤
    │鋼筋混凝土    │210 kgf/cm2 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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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防護牆之耐地震力: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之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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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防護牆之耐風壓力: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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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防護牆之設置應與各設備保持適當距離,不得使洩漏之氣體滯留或妨
    礙日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