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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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
    十四條所定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以下簡稱六類物品) 容器之容量達管制量三十倍者,應行於容器外
    部標示緊急應變搶救代碼之事宜,爰就有關標示之內容及位置,特訂
    定本要點。
二  六類物品容器外部標示之緊急應變搶救代碼由一個數字及一至二個英
    文字母組成;其標示內容分別如下:
 (一) 數字部分:代表六類物品發生火災或洩漏時,於緊急處理使用滅火
      劑之優先選擇。
 (二) 英文字母部分:
      1 第一個英文字母代表應穿著之防護裝備及救災用之污水處理方式
        。
      2 第二個英文字母代表應疏散附近人員,且只限特定之六類物品始
        有標示。
    前項代碼之說明如附件一。
三  六類物品緊急應變搶救代碼一覽表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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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六類物品緊急應變搶救代碼標示位置應在六類物品容器外部圖式之正
    下方。所標示之數字及英文字母,每字最小尺寸為長四公分,寬三公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