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七、防火水幕配管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為專用。
 (二) 應符合國家標準六四四五、四六二六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
      及耐熱性者。乾式配管部分應施予鍍鋅等防腐蝕處理。
 (三) 管徑應依水力計算配置。
 (四) 應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五) 配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
      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須持續兩小時無漏水現象。
 (六) 防火水幕設備僅防護一個儲槽者 (即單一水幕設備) ,其配管應設
      置過濾器及開關閥,配置方式如附圖四。防火水幕設備防護二個以
      上儲槽者 (即同系列水幕設備) ,其配管應設置過濾器、選擇閥及
      止水閥;其防護位置相鄰時,配置方式如附圖五;其防護位置重疊
      時,配置方式如附圖六。
 (七) 防火水幕設備之配管平時應充滿水。但自開關閥或選擇閥以下至防
      火水幕噴頭之配管,不在此限。
 (八) 配管應設於地面上。但其接合部分及閥類設有可供檢查、維修之措
      施者,不在此限。
 (九) 開關閥及選擇閥應設於儲槽發生火災時得以接近之位置。
 (十) 開關閥及選擇閥附近配管應標示防護儲槽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