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陸、要求
一、個人訓練 
(一)學科:消防局(隊)每半年測驗一次,測驗成績需達六十分以上。 
(二)術科:
      1.體能訓練:消防局(隊)每半年測驗一次,測驗成績需達六十分
        以上,個人得分如附件一(測驗得分換算表)。
        甲組:三十歲以內男性。
        乙組:三十一至四十歲男性。
        丙組:四十一歲以上男性;女性。
        丁組:五十五歲以上免測。
      2.技能訓練
     (1)駕駛、車輛器材裝備操作:應有大貨車駕照(得視需要辦理大
          客車、聯結車駕駛訓練),並能熟悉安全駕駛知能及操作、維
          護、保養各式消防車輛、器材及裝備。
     (2)小型幫浦河川抽水及中繼供水:熟練小型幫浦之操作,以加強
          消防防災之能力。
     (3)無線電通訊:熟練車裝、手提、基地臺及各式衛星通訊設備使
          用及維護保養。
     (4)緊急救護:以取得中級救護技術員為目標,熟練救護裝備器材
          之使用,演練各項救護情境。
     (5)常用式手勢指揮:熟悉消防指揮訊號、手勢指揮。
     (6)結繩:熟悉各種基本、應用結繩技巧。
     (7)操舟訓練:熟悉救生舟、船、艇操作。
     (8)山難搜救訓練。
     (9)水上救生訓練。
    (10)潛水救生訓練。
    (11)其他技能訓練。
二、組合訓練 
(一)消防車操:依據消防車操法選擇常用制式基本與應用消防車操操練
      。
(二)救災演練:
      1.受理報案與人車派遣應實施同步作業。
      2.救災人員應穿著消防衣帽鞋。
      3.救災車輛應選擇距離火場較近、道路寬暢、人車較少之路線行駛
        。
      4.熟練各種消防機械器材之操作使用。
      5.消防車輛部署及人員派遣應依火災搶救計畫辦理。
      6.演練項目包括接受報案暨通報、人車派遣、行車過程、火場部署
        、入室搶救、人命救助、各項技能演練、車輛器材操作、收車歸
        隊。
三、職前訓練 
(一)詳訂施訓計畫 
(二)施訓重點 
      1.轄區狀況、業務介紹及災害類型。
      2.分隊工作介紹。
      3.各式車輛、裝備介紹與操作。
      4.消防作戰。
      5.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簡介。
      6.救護要領。
      7.救災安全須知。
      8.測驗。
      9.其他。
(三)教材或施訓資料應力求完備。 
(四)慎選優良教官。 
(五)施訓場地完善。
拾、一般規定 
一、消防局(隊)應針對轄區狀況、消防人員編制情形、災害類型等情況
    ,擬定年度訓練計畫,以加強消防人員搶救能力。 
二、消防局(隊)除年度訓練計畫、本署專案補助訓練經費計畫及其它經
    認定有必要報本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外,餘由各消防機關自行訂定執行
    。 
三、應嚴格要求個人體技能、消防車操及消防機械操作之動作要領,其未
    達標準者,加強重點訓練。 
四、體技能訓練應使用消防分隊現有場地、廳舍實施,如現有場地無法辦
    理者應選擇距離在五○○公尺範圍內合適場所實施,並隨時與值班人
    員保持聯繫。 
五、組合訓練每月實施時間及地點應事先安排,於上月底前報消防局(隊
    )備查。 
六、救災演練,應事先與防護對象負責人協商配合,並報經消防局(隊)
    核准後辦理。 
七、各單位訓練中心辦理集中訓練,應先策訂細部計畫妥為完成訓練前之
    整備,以落實訓練。 
八、集中訓練時,如遇有災害發生,應以災害搶救為主。 
九、消防局(隊)各級單位對所屬消防人員應建立個人訓練績效卡(格式
    如附件五),以為加強訓練及人事運用參考。 
十、各消防分隊應按月填報訓練成果檢討報告表(格式如附件六),送消
    防局(隊)備查。 
十一、消防署每年召開訓練檢討會(可併擴大署務會報實施)一次,各消
      防局(隊)至少每半年於每梯次集中訓練結束時各舉行一次。 
十二、一般簡、薦、委任行政人員以參加學科之精神教育課程及消防等相
      關法令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