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4 條
受災民眾申請重建(購)或修繕貸款之額度、利率及期限如下:
一、貸款額度由承辦貸款之金融機構查估核定,其中政府提供優惠之低利
    貸款金額如下:
(一)屬於修繕貸款者,最高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屬於重購或重建貸款者,最高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二、優惠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利率減百分之○.五三三
    機動調整。
三、政府補貼利率:優惠之低利貸款部分,政府補貼利率不高於年息百分
    之三,並由中央貸款主管機關視金融市場房貸利率與金融機構議定之
    。
四、貸款期限:
(一)屬於修繕貸款者,最長為十五年,含暫緩繳納本金寬限期最長之三
      年。
(二)屬於重購或重建貸款者,最長為二十年,含暫緩繳納本金寬限期最
      長之五年。
自有住宅毀損程度輕微者,以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修繕貸款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