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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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指導施放舞臺特效煙火之安全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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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舞臺特效煙火除為專供室內舞臺特效煙火使用者外,餘均不得在室內
    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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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舞臺特效煙火施放地點與觀眾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震雷(Concussion Mortars, 可產生巨大聲響者)類:七點六公尺
      以上。
(二)非震雷類(如:爆點、火花爆點、瞬間煙火等):四點五公尺以上
      ,且至少為舞臺特效煙火施放效果半徑之二倍以上。
(三)舞臺特效煙火有產生灼熱粒子者:其產生灼熱粒子有效範圍與觀眾
      距離三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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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舞臺特效煙火施放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爆炸物管理員
(二)爆竹煙火監督人
(三)具軍中高空煙火施放經驗或訓練且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四)具爆破經驗且領有政府機關或其委託機構發給之證明文件者
五、施放安全
(一)施放現場應設置準備作業場所,其安全措施如下:
      1.有專人看管、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非舞臺特效煙火施放作業人
        員進入。
      2.舞臺特效煙火臨時存放區域距離任何明火或熱源至少十五點五公
        尺以上。
      3.準備作業場所有防止引燃之安全設施。如位於室外者,並應有防
        止直接曝曬及防潮之設施。
(二)施放前,進行下列檢查:
      1.與觀眾應保持第三點所定安全距離。
      2.所有配置之舞臺特效煙火應確實固定於正確使用方位。
      3.施放舞臺特效煙火之相關用具、器材,其設計應符合安全。
      4.點火系統配線應安裝正確。
      5.現場劃設之各項活動區域或管制區域,應落實管制人員進出,並
        確實注意各項可燃物及火源管理。
(三)施放時,安全維護措施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停止施放舞臺特效煙火:
     (1)有非施放作業人員進入安全距離內者。
     (2)現場風速持續達每秒七公尺以上者。
     (3)有大雨、雷電等氣候異常狀況發生或發生之虞,足以影響施放
          舞臺特效煙火安全者。
     (4)現場或附近發生火災等重大意外事故者。
      2.施放舞臺特效煙火場所之舞臺其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應符合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且至少設置兩具以上之滅火器。
      3.除工作人員及表演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進入舞臺。
(四)訂定消防安全計畫,由專人負責處理意外事件,掌控現場滅火應變
      能力,並將相關資料事先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如附件),以建
      立聯繫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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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活動辦理單位或舞臺特效煙火施放廠商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