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第一篇  總則
        一、本基準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
        (一)滅火器。
        (二)室內消防栓設備。
        (三)室外消防栓設備。
        (四)自動撒水設備。
        (五)水霧滅火設備。
        (六)泡沫滅火設備。
        (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八)乾粉滅火設備。
        (九)海龍滅火設備。
        (十)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十一)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十二)緊急廣播設備。
        (十三)標示設備。
        (十四)避難器具。
        (十五)緊急照明設備。
        (十六)連結送水管。
        (十七)消防專用蓄水池。
        (十八)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
                內排煙設備)。
        (十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二十)緊急電源插座。
        (二十一)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
        (二)性能檢查。
        (三)綜合檢查。
        四、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工作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機構
            ,應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交付管理權人。檢查結果
            發現有缺失時,應立即通知管理權人改善。
        五、管理權人申報其檢修結果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半年一次,即每年六月三
            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
            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至檢修之期限仍依消防法施
            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甲類場所,每半年乙次,甲類以
            外場所,每年乙次。
            前項每次檢修時間之間隔,甲類場所不得少於五個月,甲類
            以外之場所不得少於十一個月。
            管理權人未依限辦理檢修申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辦理
            完畢者,仍應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辦理檢修申報,不受前項
            檢修時間間隔之限制。
        六、(刪除)
        七、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委託檢修專業
            機構或消防法第七條規定之人員辦理檢修,並於檢修完成後
            十五日內,分別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八、建築物依其用途及管理情形,採整棟申報方式申報檢修結果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供甲類用途使用者,視同甲類場所辦理。
        (二)未供甲類用途使用者,視同甲類以外場所辦理。
        九、未依使用執照用途或未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違規使用場所
            ,應以其實際用途,辦理檢修申報。
        十、經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且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營利
            事業登記規定領得營利事業證之合法場所,自取得使用執照
            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日期起計算,甲類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當次免辦理檢修申報,甲類以外場所距申報
            截止日期在一年以內者,當次免辦理檢修申報。
        十一、檢修報告書上有記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項目時,管
              理權人應加填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併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表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十二、(刪除)
        十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及消
              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一、二、三。
第二篇  檢查基準
        第一章  滅火器
        第二章  室內消防栓設備
        第三章  室外消防栓設備
        第四章  自動撒水設備
        第五章  水霧滅火設備
        第六章  泡沫滅火設備
        第七章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第八章  乾粉滅火設備
        第九章  海龍滅火設備
        第十章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十一章  瓦斯漏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十二章  緊急廣播設備
        第十三章  標示設備
        第十四章  避難器具
        第十五章  緊急照明設備
        第十六章  連結送水管
        第十七章  消防專用蓄水池
        第十八章  排煙設備
        第十九章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第二十章  緊急電源插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