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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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目的
      本計畫係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
      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之場所,應由
      管理權人選任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
      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以達到預防火
      災及其他災害和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的。
(二)適用範圍
      1.在本場所居住、服務、工作、施工及出入之所有人員都必須遵守
        本計畫。
      2.受託執行本計畫之所有人員。
四、廠區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維修
(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管理權人為維護管理消防安全設備,應訂定「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實
      施計畫」(如附件 4),並定期於每年○月及○月委託(消防設備
      師(士)、○○檢修機構或○○消防事務所)進行檢修,且依規定
      將檢修結果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二)其他設施之檢查與維修
      保安監督人應對場所內之防火避難設施、使用火氣設備、公共危險
      物品保安監督事項、電氣設備等實施自主檢查,其實施規劃應明定
      於「保安監督自主檢查表」中(如附件 5),且應說明每隔多久時
      間檢查乙次。
      1.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6。
      2.防火員應對所有火源(瓦斯爐、火爐、吸菸、鍋爐)、瓦斯、電
        氣設施進行檢查、管理,並依火災預防編組表(詳如附件 7、 8
        )明定各區之防火負責人、火源責任者。
      3.使用火氣設備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9。
      4.公共危險物品之保安監督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10 。
      5.電氣設備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