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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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院副院長兼任
    ,承本院院長之命,綜理本委員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三人,分別由本
    院政務委員及內政部部長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報
    請本院院長就下列部會副首長一人派兼之:
(一)本院副秘書長。
(二)內政部。
(三)外交部。
(四)國防部。
(五)財政部。
(六)教育部。
(七)法務部。
(八)經濟部。
(九)交通部。
(十)本院主計處。
(十一)本院新聞局。
(十二)本院衛生署。
(十三)本院環境保護署。
(十四)本院海岸巡防署。
(十五)本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六)本院原子能委員會。
(十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十八)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九)本院農業委員會。
(二十)本院勞工委員會。
(二十一)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十二)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本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