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執行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
    務與措施,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2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
      務及措施。
(二)規劃災害防救基本方針。
(三)擬訂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四)審查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五)協調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牴觸無法解決事項
      。
(六)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事項。
(七)督導、考核、協調各級政府災害防救相關事項及應變措施。
(八)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3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院副院長兼任
    ,承本院院長之命,綜理本委員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三人,分別由本
    院政務委員及內政部部長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報
    請本院院長就本院政務副秘書長及下列部會副首長一人派兼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科技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本院主計總處
(十三)本院環境保護署。
(十四)本院海岸巡防署。
(十五)國家發展委員會。
(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七)本院原子能委員會。
(十八)本院農業委員會。
(十九)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十)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院政務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本會事務。
4
四、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機關(構
    )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5
五、本委員會設本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
    ,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
6
六、本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
7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8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