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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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為利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人命救助、控制火勢及阻
      卻延燒,確保救災人員行動安全,防止災情擴大,特訂定本指導原
      則。
(二)於本指導原則所訂標準作業程序無法涵蓋之特殊情況(非正常環境
      )下,現場指揮官應發揮其專業判斷,綜整人、事、時、地、物之
      整體情況,作最適切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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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報案
(一)詢問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範圍、風向、存放危害性化學品種類、
      數量、洩漏或燃燒情形、傷病患人數、傷情程度、臨近公共設施及
      請求支援事項。
(二)詢問係何種危害性化學品致災(包括標示告示板上資料:標示圖、
      聯合國編號、中文名稱、緊急連絡電話等)、設施(容器、管線、
      閥門、裝卸設備等)、構造(面積、高度、結構等)或破損情形等
      ,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派員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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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動時及出動途中
(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可聯繫毒災應變諮
      詢中心、內政部消防署聘任之諮詢專家等相關單位提供諮詢,並協
      助查詢相關圖資,提供現場指揮官預作處置。
(二)指揮中心、分隊值班人員可透過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查詢系統、
      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lobal Harmonized System,GHS) 危害數
      據資料查詢系統、安全資料表(SDS) 、緊急應變指南等查詢致災
      物搶救相關資料,並通報搶救人員,作為搶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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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災害現場搶救標準作業程序(H.A.Z.M.A.T.)
(一)危害辨識(Hazard identification)
      1.一般危害辨識
     (1)視現場狀況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並確認災害現況,包括:致災
          物種類、數量、特性、洩漏或燃燒情形、死傷人數等。
     (2)於不明狀況時,保持適當安全距離,注意洩漏徵兆(異音、異
          色、異味),並請求主管機關、致災物偵檢單位、事業單位及
          業者到場,以確認致災物潛在危害等資訊。
      2.涉及化學物質運作之工廠、作業場所之危害辨識
     (1)注意儲槽周圍告示板上所載資訊及容器上貼附之危害標示。
     (2)向負責人或關係人詢問現場及鄰近區域危害性化學品種類、數
          量,並索取安全資料表。
      3.裝載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運輸途中之危害辨識
     (1)注意車身或容器上貼附之危險物品運輸標示。
     (2)向司機或押運人員索取危險物品通行證或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
          畫及安全資料表。
     (3)向運輸公司或高速公路、公路或鐵路管理機關查詢危險物品資
          訊。
      4.現場搶救人員於參考、使用上述相關資訊時,應持質疑保留之態
        度,除檢視標示事項外,並應注意其他佐證資料。
(二)行動方案(Action plan)
      1.選擇由上風處及適當位置集結接近,進入災害現場前,並應瞭解
        所面對之潛在危害;未確認或不明物質具可燃性者,嚴禁所有引
        火源;如無適當安全之個人防護裝備器材,不貿然闖入。
      2.部署時以人員安全為首要考量、以人命救助為優先、以控制火勢
        及阻卻延燒為原則。
      3.危害性化學品災害處理過程’處理「對」比處理「快」重要。
      4.不採取任何超出自身訓練範圍之行動。
      5.通報現場狀況,多方尋求支援;於衡量全盤狀況後,再依現場可
        用資源,規劃具體行動方案,據以實施。
(三)區域管制(Zoning)
      1.迅速劃定初期管制區域,並請警察單位進行交通管制,必要時由
        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長、幹事協助警察、消防等單
        位疏散管制區域內之人車,以降低危害性化學品對民眾及搶救人
        員之危害。
      2.初期無可供判斷之致災物資訊或偵檢儀器數據資料時,初期管制
        區域得參考緊急應變指南,或由指揮搶救人員衡酌事故現場建物
        特性、高度、街區等可能影響範圍、程度及是否可及時疏散、撤
        離等因素決定管制範圍之大小,並視風向及災情發展適時調整之
        。
      3.管制區域得視災害情況,劃分如下:
     (1)熱區(又稱污染區或禁區,一般以紅色標示):為事故地點周
          圍可能遭受污染之區域。
     (2)暖區(又稱影響區或除污區,一般以黃色標示):為熱區與冷
          區間緩衝區域,主要功用為除污。
     (3)冷區(又稱安全區或支援區,一般以綠色標示):為未受污染
          或已除污之區域。
      4.指揮站應設於冷區及上風位置;民眾、記者則在冷區之外。
      5.對於出入管制區之搶救人員應記錄管制,並禁止未著適當防護裝
        備之人員出入管制區域。
(四)建立管理系統(Managing the incident)
      1.為使現場搶救各項任務能各司其職、有條不紊,必需建立指揮管
        理系統。
      2.初期現場應變指揮官原則由最先抵達事故現場之救災人員擔任,
        若為消防人員,則由消防分(小)隊長,或由消防局指定人員擔
        任;俟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派人員到場後,指揮
        權隨即轉移,並配合後續應變任務。
      3.如有環保、勞工安全、工業安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管線等專
        業人員到場,原則上現場由專業人員提出搶救腹案、搶救人員於
        裝備、器材、訓練許可之情形下,配合搶救。
(五)請求支援(Assistance)
      遇有較大規模危害性化學品災害,且搶救超出當地消防單位能力者
      ,得向相關單位請求支援。請求支援項目包括搶救及偵檢人力、裝
      備、相關學者、專家、技術、資訊等。
(六)善後處理(Termination)
      1.搶救過程中,如被救出人員送醫,或搶救人員因故須離開熱區、
        暖區時,應執行除污程序。
      2.配合主管機關全面檢視災害現場,確認無人員待救及火勢完全撲
        滅。
      3.為避免消防車輛及救災設備二次污染,有污染疑慮時,應於離開
        現場前進行除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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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註
(一)「危害性化學品災害」定義:係指危害性化學品因意外致引起之火
      災、爆炸、洩漏、人員中毒、受困等事故。
(二)「危害性化學品」定義: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二條所定
      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者。
(三)針對疑似核生化恐怖攻擊事件初期處置,原則得參考上揭作業程序
      ,惟仍應視個案狀況,配合主管機關或專業單位之決策指導,始進
      行相關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