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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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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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掌握災害現場救災情形及支援需求,強化本署與地方相關單位協調
    聯繫、調度支援機制,協助地方政府救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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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啟動時機:
    發生重大災害而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本署得派遣先遣小組前往災害現
    場,就近協調或聯繫相關事宜:
一、單一事故有 15 人以上受困或失蹤待救,且無法立即救出時,如空難
    、火災、爆炸災害、建築物倒塌等。
二、災害範圍達兩個縣(市)轄區以上,需長時間協助支援調度救災資源
    時,如風災或震災造成大範圍受災時。
三、道路中斷或通訊中斷造成災情不明,有至現場蒐集災情必要時。
四、地方政府請求時。
五、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上級長官認為有派遣必要時。
肆、編組成員與分工事項(編組架構圖如附件 1):
一、共同工作事項:編組成員共同擔任之工作事項。
(一)派駐災害現場,掌握全盤救災狀況、策略、需求與救災資源部署情
      況,適時傳回本署。
(二)擔任災害現場及當地政府之聯絡窗口,隨時傳達中央因應對策及地
      方災情現況與需求。
(三)必要時,參與災害現場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相關會議。
(四)拍攝現場照片及影片或至災害現場其他地點蒐集災況。
(五)辦理本署長官勘災行程安排事項
二、個別工作事項:編組成員個別負責之工作事項,惟得視實際狀況由協
    調官分配或調整之,編組成員應配合辦理。
(一)協調官:1 人,指定簡任層級人員擔任。
      1.接獲通知後立即至現場評估災況及需求。
      2.研判架設作業站之必要與場地,及確認後續成員派遣之必要。
      3.綜理先遣小組各項工作,指揮調度成員分工及輪替時間。
      4.視狀況得指定先遣小組成員至災害現場其他地點蒐集災況。
      5.必要時,代表本署對外發言。
      6.其他交辦事宜。
(二)協調員:3 人,指定薦任層級人員擔任。
      1.協調員 1:
     (1)確認災害現場各單位聯繫窗口及管道。
     (2)彙集並繪製災害現場災況及救災資源部署示意圖。
     (3)預擬本署災害現場新聞稿或協調官對外發言稿。
     (4)其他交辦事宜。
      2.協調員 2:
     (1)準備先遣小組所需相關文書作業表格及聯繫電話資料。
     (2)重要工作紀錄(大事紀)。
     (3)每日定時填報及上傳協調官工作日誌報表。
     (4)協助彙集災害現場災況及救災資源部署情形。
     (5)其他交辦事宜。
      3.協調員 3:
     (1)負責先遣小組餐飲、住宿、所需用品臨時採購及經費核銷等相
          關後勤事宜。
     (2)協助彙集災害現場災況及救災資源部署情形。
     (3)協助架設現場作業站。
     (4)其他交辦事宜。
(三)資通訊人員:2 人,指定資訊室人員擔任
      1.架設作業站,並建立電話、電腦、網路、影像傳輸設備等通訊方
        式,並確保聯繫通暢。
      2.懸掛本署識別布條。
      3.回傳現場照片、影片及相關資料至本署。
      4.通知、調度及指揮本署相關資通訊協力承商現場設備架設及運作
        事宜。
      5.其他交辦事宜。
三、港務消防隊:
(一)協助先遣小組成員及相關專家學者交通事宜或其他交辦工作。
(二)協助彙集災害現場災況及救災部署情形。
(三)責任直轄市、縣(市)劃分原則(但仍得依實際狀況派遣):
      ┌─────┬─────────────────────┐
      │港務消防隊│              直轄市、縣(市)            │
      ├─────┼─────────────────────┤
      │  基隆港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基│
      │          │隆市、宜蘭縣、連江縣                      │
      ├─────┼─────────────────────┤
      │  臺中港  │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
      ├─────┼─────────────────────┤
      │  高雄港  │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金│
      │          │門縣、澎湖縣                              │
      ├─────┼─────────────────────┤
      │  花蓮港  │花蓮縣、臺東縣                            │
      └─────┴─────────────────────┘
四、相關專家學者:
    必要時邀集至災害現場提供協助,並由本署負擔相關經費,除依規定
    支應出席費外,並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
    用(交通費與住宿費)。
五、一般作業事項:
(一)先遣小組依啟動時機派遣後,由該梯次協調官率協調員 2  及資通
      訊人員 1(共 3  人)先行出發至災害現場評估災況及需求,並確
      認後續成員(協調員 1、協調員 3  及資通訊人員 2  等 3  人)
      派遣之必要;惟必要時,該梯次先遣小組(共 6  人)得同時全數
      派遣至災害現場。
(二)先遣小組成員分工事項,得由協調官視現場狀況及實際出動編組人
      數進行調整分配,成員應全力配合執行。
(三)先遣小組抵、離工作崗位,均應於簽到表(如附件 2)簽到退。
(四)各梯次交接時間原則為每日中午 12 時(如有特殊狀況得依實際狀
      況調整之),交班人員應於工作紀錄簿(如附件 3)上敘明重要工
      作內容及交接事項,以利接班人員銜接工作。
伍、出勤裝備器材:
    先遣小組出勤所需裝備器材物品,保存於本署 5  樓儲藏室(編號 5
    31)及資訊室儲藏室(編號 526),鑰匙分由災害管理組及資訊室保
    管。另先遣小組成員平日應備妥個人所需物品並妥善保管,以利及時
    出勤(如附件 4)。另港務消防隊亦應備妥相關裝備器材,以利及時
    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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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交通工具:
一、先遣小組可請本署秘書室調派駕駛支援,如因時間緊急亦可使用備用
    車輛(車號:0139-EG 、0118-EG 、4251-YL【9  人座】,鑰匙置於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自駕前往。倘人數及裝備器材過多,前開車輛不
    敷使用時,則由本署秘書室另行調派因應。
二、港務消防隊自行至現場,出發前並請先遣小組成員先與港務消防隊人
    員聯絡會合地點及交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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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架設作業站之原則:
一、本署災害現場作業站,為先遣小組成員作業與運作之主體,抵達災害
    現場後,得視場地狀況選擇安全適當之地點,以不干擾影響現場救災
    行動為前提,並得參考下列原則:
(一)居上風處,視界清楚。
(二)交通便利,場地寬闊。
(三)不易受緊急狀況干擾。
(四)避免設於有發生二次災害之虞場所。
(五)堅固且附設有洗手間等作業空間足夠之建築物。
(六)可停放具機動性之車輛(通信平台車)或室外空地。
二、視現場空間及實際狀況,本署作業站與特種搜救隊作業站可結合或分
    別架設;特種搜救隊在不影響救災任務前提下,得視狀況協助架設作
    業站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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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成立中央前進協調所之轉換:
    本署先遣小組出發後,如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意成立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先遣小組成員即轉換為前進協調所進駐人員
    (協調員 1  擔任搜索救援組兼支援調度組、協調員 2  擔任幕僚參
    謀組、協調員 3  擔任行政庶務組、資通訊人員擔任網路資訊組),
    並聽從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指派,執行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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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撤除時機:
一、災害狀況緩和或已解除,各項救災協調事項已辦理完成或可逕以電話
    聯繫、公文傳遞方式處理時,先遣小組得經署長同意後撤回。
二、撤除時,先遣小組成員應確認相關裝備器材均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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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獎懲:
      本署先遣小組成員執行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得依規定敘獎,其執
      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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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壹、其他事項:
    一、擔任先遣人員者(除協調員 2  及資通訊人員),若無派駐任務
        時,原則上無需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服勤(即無需簽到),惟必
        要時,奉署長同意後,協助支援其他工作。
    二、擔任先遣人員者,仍需納入本署平日輪值編排:
    (一)平日輪值若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接班
          人員完成報到與交接後,先遣人員即暫停平日輪值。
    (二)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未開設,先遣人員於輪值時段受指派前往
          災區,則原平日輪值工作由當日輪值同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