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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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儲能系統之發展,提升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以降低災害損
    失,保障人員安全,特訂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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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引適用對象為裝置容量達 20kWh  以上之併網型儲能系統(以下
    簡稱儲能系統)。
    本指引用詞,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建築技術規則及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用詞定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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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置儲能系統應評估及分析下列資料,並據以製作火災風險評估報告
    :
(一)儲能系統安裝位置、設施布局及其周圍建築物、停車場、公共道路
      、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儲存場所之設置情形。
(二)儲能系統數量、類型及驗證安全標準。
(三)儲能系統專用貨櫃或其他構造形式空間等防護設施之防火時效。
(四)儲能系統相關設備管理監控作業流程。
(五)消防人員與車輛作業空間及水源容量。
    前項火災風險評估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場所危害界定:評估可能之起火源、構造材料、可燃物質、使用情
      形,並說明其火載量,包括在正常充電、放電與操作過程中釋放之
      有毒及劇毒氣體,未超過儲能系統空間之燃燒下限濃度等。
(二)潛在火災樣態設計:評估起火點、火災規模等火災設計之運用,與
      分析存在或不存在之依據、假設及限制,包括儲能系統單一模組或
      電池櫃之熱失控條件等。
(三)評估火災情境:分析各種可能發生之火災過程,說明其依據、假設
      及限制,包括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設備失效條件等
      。
(四)規劃防火概念設計:評估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概念及其他強化防火方
      法,建立多重防火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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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儲能系統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其設置指引如下:
(一)設置密閉濕式或預動式。
(二)撒水頭為快速反應型(第一種感度)。
(三)撒水密度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十二點二公升以上。
(四)水源容量在最遠之二十四個撒水頭連續放射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但撒水頭數未達二十四個者,依實際撒水頭數計算水量。
(五)前款撒水頭數量在使用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時,增加百分之五十。
(六)撒水頭配置水平間隔距離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七)設置獨立分區之流水檢知裝置或具同等性能之指示控制閥。
(八)連接緊急電源,其容量能使自動撒水設備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九)於消防車容易接近處設置絕緣性能送水口。
(十)設置適當排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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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儲能系統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設置指引如下:
(一)探測器設置偵煙式局限型一種或二種。一種設定警示濃度範圍為百
      分之二點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設定火災濃度為百分之十五以下;
      二種設定警示濃度範圍為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設定火災濃
      度為百分之二十二點五以下。
(二)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處所,將電池管理系統或儲能管理系
      統等警報信號移報至火警受信總機。
(三)緊急電源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有效動作
      三十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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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儲能系統應設置防止爆燃機械通風裝置,其設置指引如下:
(一)設置二套以上。
(二)設置氣體探測器連動啟動。
(三)排風口於上方及下方各設一處以上,每分鐘總排風量大於專用貨櫃
      或其他構造形式空間容積。排氣口外側周圍不宜設置熱源等設施。
(四)設置防止電氣短路及接地設施。
(五)設置防爆照明設備及防爆開關。
(六)於出入口設置洩壓孔。
    儲能系統外氣流通無氣體蓄積之虞,且電池管理系統或儲能管理系統
    等具安全防護措施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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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儲能系統與鄰近場所應保持安全距離,其設置指引如下:
(一)設置儲能系統處所之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下列場所
      之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上: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儲存場所。
      2.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儲存場所。
      3.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場所。
      4.建築物。
      5.停車場。
      6.公共道路。
(二)設置儲能系統處所之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防火時效達二小時
      以上,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且面向建築物等公共設施側無開口者,
      與前款第四目至第六目之距離在三公尺以上。
    儲能系統之電池櫃裝置容量以每 50kWh  為單元,間隔在一公尺以上
    。但電池櫃防止延燒性能經依國家標準或國際組織標準測試合格者,
    不在此限。
    儲能系統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以因應緊急應變行動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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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儲能系統應設置火災緊急應變安全防護設施,其設置指引如下:
(一)應變人員免經過電氣室等危險區域即可抵達儲能系統設施。
(二)設置下列標誌設施:
      1.儲能系統之入口處設置警告標誌,內容如下:
     (1)儲能系統標籤及三角形閃電符號。
     (2)通電之電池系統、通電電路、電池類型等特別注意事項。
     (3)緊急聯絡資訊。
     (4)安裝滅火設備名稱。
     (5)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5030 化學品分類標示。
      2.裝有儲能正壓設備之建築物設置下列標誌:
     (1)正壓設備空間內之所有出入口處標示「警告-正壓力室-要關
          閉」字樣。
     (2)室內最小正壓或保護氣體最小流量顯示於易查看處。
      3.電器斷開裝置有明顯標誌。
      4.電池櫃外部設置下列警告標誌:
     (1)系統製造商及型號。
     (2)電池系統之電壓及電流。
     (3)相關電氣及化學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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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儲能系統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及防止爆燃機械通風裝置,其設置符合
    國際組織標準,且經國外驗證規範驗證合格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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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完成儲能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應檢核完備
    下列設計書圖及文件:
(一)火災風險評估報告。
(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
(三)消防安全設備原廠英(中)文型錄、性能說明、規格構件細目(詳
      細圖說)及設計安裝手冊(英、中文)。
(四)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安全規範及維護手冊。
(五)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引用國內、外法令、標準、規範等文獻及圖說資
      料。
(六)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引用測試標準、測試結果分析表等文件及圖說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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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內政部得指定機構辦理儲能安全講習,以對儲能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設計人員實施必要之講習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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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儲能系統管理權人依第四點至第六點及第九點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
      及防止爆燃機械通風裝置,應維護其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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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儲能系統之管理權人應製定及執行緊急應變計畫,計畫內容指引如
      下:
  (一)電池不正常放熱等緊急狀況之安全關閉、斷電或隔離設備及系統
        操作之作業程序。
  (二)前款緊急狀況事件處理完成後之安全啟動作業程序。
  (三)平時檢查與測試相關警報、聯鎖及控制之程序。
  (四)反應儲能系統提供通知之應遵循處理程序,包括關閉設備、通知
        服務與維修人員及其他應行通知之人員等各種可能潛在之情況。
  (五)發生火災、爆炸、釋放液體或蒸氣、損壞關鍵運作設備或其他潛
        在危險情況時,應遵循之緊急處理程序。
  (六)場所人員使用之安全資料表及其應注意事項。
  (七)火災或緊急狀況造成儲能系統損壞之處理程序,包括具有從設施
        中安全移除損壞儲能系統資格人員之聯絡資訊。
  (八)其他緊急應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