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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尾條文

法規名稱廢止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緊急應變搶救代碼標示內容及位置注意要點 (99/10/08 廢止)
一  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
    十四條所定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以下簡稱六類物品) 容器之容量達管制量三十倍者,應行於容器外
    部標示緊急應變搶救代碼之事宜,爰就有關標示之內容及位置,特訂
    定本要點。
四  六類物品緊急應變搶救代碼標示位置應在六類物品容器外部圖式之正
    下方。所標示之數字及英文字母,每字最小尺寸為長四公分,寬三公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