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五、第二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一)內容標示板: 1.內容: (1)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 (2)公共危險物品之名稱。 (3)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之最大數量及換算為管制 量之倍數。 (4)保安監督人之姓名及職稱。 2.顏色:白底黑字。 3.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4.字體大小:三公分以上乘以三公分以上。 5.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 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6.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 (二)應注意事項標示板: 1.內容及顏色: (1)第一類之鹼性金屬過氧化物及第三類之禁水性物質,應標示藍 底白字之「禁水」字樣。 (2)第二類、第三類之發火性液體及發火性固體、第四類及第五類 ,應標示紅底白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2.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3.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4.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 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5.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