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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 (106/04/11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五、第二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一)內容標示板:
      1.內容:
     (1)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
     (2)公共危險物品之名稱。
     (3)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之最大數量及換算為管制
          量之倍數。
     (4)保安監督人之姓名及職稱。
      2.顏色:白底黑字。
      3.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4.字體大小:三公分以上乘以三公分以上。
      5.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
        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6.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
(二)應注意事項標示板:
      1.內容及顏色:
     (1)第一類之鹼性金屬過氧化物及第三類之禁水性物質,應標示藍
          底白字之「禁水」字樣。
     (2)第二類、第三類之發火性液體及發火性固體、第四類及第五類
          ,應標示紅底白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2.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3.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4.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
        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5.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