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權人及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一)管理權人之業務及職責 1.選任保安監督人,使其正當公正地執行各項保安監督業務。 2.指導監督保安監督人業務之推動。 3.申報消防防災計畫書,且其變更時亦同。 4.監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與維護之實施。 5.保安監督人製定或變更消防防災計畫時,提供相關必要之指示。 6.申報保安監督人之遴用及解任。 (二)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1.消防防災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 2.搬運、製程、儲存及處理作業之指導及監督。 3.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4.場所施工安全之監督。 5.電器配線、電器、機械等用電、用火設備之安全監督管理。 6.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7.通報、滅火、避難訓練之實施。 8.對管理權人提出建議、請示及其他相關協調連絡事項。 9.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 10.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 11.發現設施異常之處置。 12.火災等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處置,以及與消防單位之通報連繫 。 13.其他防災上必要之事項。 (三)向消防機關連絡報告 1.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或變更完成後,應於 15 日內依附件 1 向當 地消防機關提報。 2.保安監督人遴用或解任後時,應於 15 日內依附件 2 向當地消 防機關提報。 3.實施通報、滅火、避難訓練時,應於 7 日前填註附件 3 向當 地消防機關提報,並報告其結果。 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報告之處置及保存。
三、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一)危險物品搬運安全 本工廠內之公共危險物品有丙烯酸、乙醛、甲苯、硝化纖維、丙烯 酸樹脂等,主原料購入由槽車運輸及管線輸送至原料儲槽區卸料儲 存,再經由廠內管路送入製程區使用,其運輸槽車入廠卸料除應符 合「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槽車裝、卸料操作安全守則」外 ,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確保安全: 1.廠區內嚴禁煙火。 2.閃電、暴風雨、發生事故、演習當中及夜間,禁止裝卸工作。 3.裝卸料時,槽車司機不得離開崗位並隨時注意裝卸情形。 4.搬運人員使用堆高機,應經堆高機訓練合格。 5.搬運時,車行速度應平穩,保持在 10 公里以下。 6.廠區道路應平整無坑洞,以及避免急轉彎或陡坡之路段。 7.裝卸時應輕裝、輕卸、嚴禁碰撞、摩擦、拋擲、或劇烈震動。 8.槽車進入防爆管制區時須裝滅焰器。 9.車頭朝外,以便發生緊急時能儘速駛離現場。 10.乾粉滅火器應放置在上風 3 公尺內位置隨時保持警戒。 (二)危險物品製程安全 1.預防措施 (1)蒸氣管路勿觸摸,以免灼傷。 (2)運轉中之壓力調整,切勿大幅度更動。 (3)抽取危險物品後,應立即將桶子蓋上,以防止揮發或洩漏。 (4)轉動中之機械勿從事修理工作。 (5)非本區人員,不可任意操作該區之機械或設備。 (6)熟記物品之安全資料表,遵守工作說明書規定操作。 (7)實施各項設備之自動檢查。 (8)實施各項作業前中後之檢點。 (9)有效監督用火、用電之管理,並防止靜電及摩擦產生火花。 2.爆炸的控制 (1)選用洩放量足夠之安全閥或破裂盤。 (2)於爆炸初期利用抑制(滅火)設備防止爆炸的擴大。 (3)利用隔離設計或安全距離降低爆炸的傳播效果。 (4)於停工後復電時,應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三)危險物品處理作業 本廠為化學工廠,其製程主要分為反應、蒸餾二大部分,其安全處 理程序如下: 1.定期訓練操作人員,應熟悉標準作業程序及緊急處置措施。 2.設置安全閥、破裂盤以釋放壓力,防止壓力過大造成事故的發生 。 3.設置緊急停止系統,可在溫度、壓力異常時,及時停止反應系統 的運作,確保系統的安全。 (四)危險物品儲存安全 1.製造原料、半成品、成品必須根據不同性質,分類及分室堆放儲 存,最好用框架或高架維護固定,並每日定期檢查有無外洩等清 況。 2.製造原料、半成品、成品外觀須有明顯標示,包括原料名稱、製 造日期、危險等級及數量(重量)。 3.儲存場所內堆放之物品,應預留適當之走道、高度及通風位置。 4.儲存場所內須裝有溫度計及濕度計,避免高溫或受潮之現象。 5.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分裝、裝箱、拆箱等容易引起火災之行為 。 6.保持倉庫之整潔,不得堆放其他非經許可之物品。 7.儲存場所內照明應採用防爆照明燈,外部周圍不得堆放可燃物。 (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運轉及操作要領 本廠區內之原物料多屬於易燃、易爆之公共危險物品,因此在運轉 及操作之過程,除應依各項機械或設備標準作業程序進行操作外, 並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機械或設備內部有壓力時不可放鬆螺絲或有敲打之動作。 2.廠區嚴禁煙火,如有切割、電焊等動火之需要,須申請動火工作 許可,經核准後始可使用。 3.操作人員須定期至場所檢查,並記錄製程設備相關操作參數。 4.如操作上存有疑問時,應向上級報告,經核示後方可再進行作業 。 (六)危險物品安全維護設施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 安全維護設施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依據第四點「廠區消防安全設 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維修」辦理。 (七)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1.用火設備之注意事項 (1)廠內嚴禁煙火,如確需使用明火或執行熱作業時,均需取得安 全工作許可證。 (2)廠內執行熱作業時,均需依安全工作許可證之各項規定辦理。 (3)所有員工在進入廠區前,應將香菸、火柴、打火機自動留置於 守衛室,出廠時再自行取出,必要時警衛得予檢查。 (4)所有員工不得攜帶任何能產生火花或熱來源之器具進入廠區。 諸如電鍋、電爐、收音機、非防爆型手電筒或其他類似器物。 (5)使用火之設備其周圍均以斷熱材料或不燃材料建構。 (6)燃料箱、配管、容器等應防止傾覆或撞擊。 2.用電之注意事項 (1)定期檢查電燈、電阻器等有發熱部之設備,應檢查有無過熱之 虞。 (2)定期檢查電線包覆有無損傷、充電部有無露出等可能造成漏電 或短路之現象。 (3)定期檢查開關、插頭等有無因接觸不良而發熱或短路之現象。 (4)檢查使用多孔插頭座,有無超過配線容許電流量,保險絲有無 使用鐵絲等不當物品代替。 (5)塑膠電線有無用釘子固定使用。 (6)防止場所靜電之發生。
四、廠區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維修 (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管理權人為維護管理消防安全設備,應訂定「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實 施計畫」(如附件 4),並定期於每年○月及○月委託(消防設備 師(士)、○○檢修機構或○○消防事務所)進行檢修,且依規定 將檢修結果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二)其他設施之檢查與維修 保安監督人應對場所內之防火避難設施、使用火氣設備、公共危險 物品保安監督事項、電氣設備等實施自主檢查,其實施規劃應明定 於「保安監督自主檢查表」中(如附件 5),且應說明每隔多久時 間檢查乙次。 1.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6。 2.防火員應對所有火源(瓦斯爐、火爐、吸菸、鍋爐)、瓦斯、電 氣設施進行檢查、管理,並依火災預防編組表(詳如附件 7、 8 )明定各區之防火負責人、火源責任者。 3.使用火氣設備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9。 4.公共危險物品之保安監督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10 。 5.電氣設備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11 。
十一、其他防災必要事項 (一)避難逃生路線圖 1.製作避難逃生路線圖應清楚標示各區消防安全設備位置及通往 室外之避難逃生路線,張貼於從業人員及進出人員顯而易見之 位置。 2.樓梯、走廊、出入口、通道等避難路線不得放置物品。 3.室外樓梯、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之緊急出入口不得 設鎖。 4.屋頂設有避難場所時,其屋頂及通往屋頂之避難路線,不得放 置妨礙避難之物品。 5.平時應保持防火門正常動作,不得放置妨礙防火門機能之物品 。 6.避難路線及滅火器、室內消防栓之周邊,應經常整理,不得放 置妨礙避難逃生及滅火之物品。 7.本廠避難逃生路線圖如附件 17 。 (二)廠區平面配置圖及危害辨識卡H-CARD 1.製作廠區平面配置圖應包括下列事項: (1)工廠消防防災計畫所附之廠區配置圖:包括一般(行政)場所 、危險物品作業場所及安全防護場所(設施)及相關場所之位 置。 (2)一般(行政)場所:主要包括行政辦公地點、餐廳、員工宿舍 、警衛室等主要建築物。 (3)危險物品作業場所:主要包括危險物品原料、成品及半成品儲 存場所、製造、分裝作業場所、鍋爐儲槽、化學實驗室等容易 起火之危險性場所。 (4)安全防護場所(設施):主要包括值日室(控制室)、工廠救 災車輛裝備儲放場所(例如化學車、泡沫原液桶、空氣呼吸器 、化學防護衣、消防衣帽等安全防護器材)、消防水源、地上 消防栓、防護牆等。 (5)廠區配置圖須標示清楚,例如各場所(設施)之相對位置、大 小、距離。 (6)配置圖須註明場區實際距離或比例尺、重要圖例、方位及其他 有利於救災之必要事項。 2.本廠廠區平面配置圖及危害辨識卡 H-CARD 如附件 18 。 (三)緊急連絡電話 ┌─────────┬───────┬──────┐ │火警救護 │119 │02-******** │ ├─────────┼───────┼──────┤ │瓦斯公司 │02-******** │02-******** │ ├─────────┼───────┼──────┤ │電力公司 │02-******** │02-******** │ ├─────────┼───────┼──────┤ │保全公司 │02-******** │02-******** │ ├─────────┼───────┼──────┤ │公司主管 │02-******** │09**-****** │ ├─────────┼───────┼──────┤ │危險物品諮詢專線 │02-******** │02-******** │ └─────────┴───────┴──────┘ (四)實施日期:本計畫自○年○月○日開始實施。 (五)附錄 1.緊急應變計畫(適用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應訂 定緊急應變計畫之場所)。 2.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適用毒性及關注 化學物質管理法應訂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 計畫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