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法令查詢系統          匯出時間:113/03/28 19:48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6/07/05修正)
第 46 條
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
    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
    在一點七公尺以下。
二、前款以外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一般反應型撒水頭(第二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
      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但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
      二點三公尺以下。
(二)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一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
      離在二點三公尺以下。但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
      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其水平距離,得超過二點六公尺。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第六目、第二款第七目、第五款第一目等場
    所之住宿居室、病房及其他類似處所,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以第
    一種感度為限),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六公尺以下,撒
    水頭間距在三公尺以上,且任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在十三平方公尺以
    下。
四、前款所列場所之住宿居室等及其走廊、通道與其類似場所,得採用側
    壁型撒水頭(以第一種感度為限),牆面二側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
    一點八公尺以下,牆壁前方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三點六公尺以下。
五、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或
    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六、地下建築物天花板與樓板間之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上時,天花板與樓
    板均應配置撒水頭,且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但天花板以不燃性材料裝修者,其樓板得免設撒水頭。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高架儲存倉庫,其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設在貨架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交錯方式設
      置。
(二)儲存棉花類、塑膠類、木製品、紙製品或紡織製品等易燃物品時,
      每四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儲存其他物品時,每六公尺高度至少
      設置一個。
(三)儲存之物品會產生撒水障礙時,該物品下方亦應設置。
(四)設置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防護板。但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貨架撒水頭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設在天花板或樓板之撒水頭,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
    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第 47 條
撒水頭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撒水頭軸心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
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
    間,不得有障礙物。
三、密閉式撒水頭之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指樓板或天花板)下方,其間
    距在三十公分以下。
四、密閉式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迴水板與樑底之間距在十公分以下,且
    與樓板或天花板之間距在五十公分以下。
五、密閉式撒水頭裝置面,四周以淨高四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
    劃包圍時,按各區劃裝置。但該樑或類似構造體之間距在一百八十公
    分以下者,不在此限。
六、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且風管等障礙物之寬度超過一百二十公分時,該
    風管等障礙物下方,亦應設置。
七、側壁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撒水頭與裝置面(牆壁)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二)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三)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四十五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得有
      障礙物。
八、密閉式撒水頭側面有樑時,依下表裝置。
    ┌───────┬───┬────┬────┬────┐
    │撒水頭與樑側面│74  以│75  以上│100 以上│150 以上│
    │淨距離(公分)│下    │99  以下│149 以下│        │
    ├───────┼───┼────┼────┼────┤
    │迴水板高出樑底│0     │9 以下  │14  以下│29  以下│
    │面尺寸(公分)│      │        │        │        │
    └───────┴───┴────┴────┴────┘
前項第八款之撒水頭,其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距離超過三十公分時,
依下列規定設置防護板:
一、防護板應使用金屬材料,且直徑在三十公分以上。
二、防護板與迴水板之距離,在三十公分以下。
第 1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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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應依下表選擇適當之滅火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