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內政部 105 年 5 月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
提案一、機器製造工廠、集合住宅及其他免設排煙設備之場所,其內部之
辦公室、會議室、員工宿舍、管理人員室、警衛室、管理委員活
動室等空間是否得免設排煙設備疑義案。
決 議:一、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0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7 款所定免設排煙設備場所,係衡其使用及空間型
態上,具起火及火災擴大危險性均低,且易避難逃生等特性
,爰前揭規定所列場所之附屬空間,符合複合用途建築物判
斷基準所列主要用途及功能上構成從屬用途關係之規定,即
適用之。
二、因應社會多元使用之需求,下列場所,使用及空間型態上,
具起火及火災擴大危險性均低,且易避難逃生等特性,依據
上開設置標準第 190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核定免設
排煙設備。
(一)學校圖書室、閱覽室(建築物構造類似學校教室者)。
(二)里鄰(老人)活動中心(建築物構造類似學校活動中心者
)。
(三)冷(藏)凍肉類、蔬果之倉庫、生鮮批發市場等類似用途
之場所。
三、請業務單位函請各地方消防機關,提供實務執行時,各類型
建築物內部使用之型態,儘速彙整及研修複合用途建築物判
斷基準及其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俾切合建
築物實際使用情況。
提案二、小規模場所(例如:工廠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可否
免檢討無開口樓層之消防安全設備及鐵捲門得否視為有效開口疑
義案。
決 議:各類場所位於避難層,且該層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時,
基於易於避難逃生,消防救災人員利用破壞器材即得以開啟或破
壞進入搶救,符合消防法第 6 條第 3 款規定,免依無開口樓
層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提案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0 條以防火門窗等防火設
備區劃免檢討排煙設備,是否得以防火鐵捲門作為區劃案。
決 議:一、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
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設置標準所列有關建築技術用語,
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之規定,爰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居室之區隔、第 190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
第 3 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所定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設置者,
得視為居室之區隔及防火區劃。
二、內政部 98 年 6 月 30 日內授消字第 0980822858 號函提
案三決議二之末句「惟該常開式防火門不得為防火捲門」停
止適用。
提案四、窗戶採電動推桿方式一次開啟檢討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 28 條有效通風面積時,是否應連接緊急電源。
決 議: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
及本部消防署 86 年 6 月 2 日(86)消署預字第 8603549
號函釋,檢討有效通風面積係在於居室內有人時,簡易操作後開
啟有效通風,增加避難時間,確保安全,基於避難逃生應於火災
初期進行,爰採自動啟動、電動推桿方式等開啟有通通風面積時
,不須連接緊急電源。
提案五、審查完畢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可否使用白色紙張輸出送消防機關
核蓋驗訖章。
決 議:審查完畢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仍應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
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辦理,請業務單位考量各消防機關對
於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之審查與存(歸)檔意見,並按現行科技發
展及簡政便民原則,儘速研修上開作業基準有關審訖圖說之相關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