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內政部 100 年 6 月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議決議事項
提案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條小居室免設出口
標示燈之規定,因歷年修正致條文內容不一致,辦理室內裝修得
否適用修正後之條文規定之疑義。
決議:各類場所居室檢討免設標示設備,按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
二十七日(八九)台內消字第八九八六七四七號函發消防
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二決議,對於能容易避難之
場所,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
條規定檢討免設標示設備外,依同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增加各類場所、集合住宅等居室免設標示設備之條
件,惟該決議增加免設之條件列入九十三年修正之上開設
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條時,卻限制其地下層、無開口樓層
不適用,致與上開八十九年六月提案二決議及同條文九十
五年、九十七年修正之規定不同,為使上開條文合理可行
及修正前後之一致性,爰辦理室內裝修許可時,適用九十
三年版上開設置標準者,檢討居室之標示設備得適用九十
五年修正上開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規定。
提案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高壓鋼瓶閥商品(貨品分類號列
8481.40.00.00.4B)之檢驗範圍,不含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鋼瓶閥
及其他屬自動控制用途之鋼瓶閥,則該設備峻工時如何查驗。
決議: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儲存容器之容器閥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八十七條規定,其性能符合 CNS 一○
八四八及一○八四九之規範,雖該容器閥及其他屬自動控
制用途之容器閥,非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強制實施
檢驗之範圍,為確保該設備之安全及功能正常,各消防機
關應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
業基準」及「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
領」之各項規定辦理,亦得請申請人提供原廠測試或委託
測驗等相關佐證資料,予以查驗;另本部消防署評估該容
器閥納入審核認可或認可品目之可行性,提內政部消防技
術審議委員會議討論之。
提案三:緊急照明設備採蓄電池集中設置及配線之系統式設計時,其設備
是否認可疑義。
決議:緊急照明燈採系統式設計,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一百七十五條至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其緊急
電源採蓄電池設備,屬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決議應
經審核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須經內政部審核認可,方得
使用;另燈具尚非內政部公告應施認可之品目,亦非緊急
照明燈認可基準規定之範圍。惟設計之配線及燈具應符合
上開設置標準相關條文之規定,且緊急與一般照明之配線
應考量易於區分辨別,俾利維護保養及各消防機關竣工查
驗與測試。
提案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中「樓地
板面積合計」之檢討疑義。
決議: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
款:「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
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者;……」及同標準的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規定設置之
自動撒水設備及排煙設備,係抑制火災中火流及煙流
於建築物中蔓延,爰上揭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係指
跨樓層面積之合計值。
二、內政部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內授消字第○九八○八二
二八五八號函提案二決議停止適用。
提案五:建築物出入口之旋轉門等類似場所可否免設撒水頭。
決議:建築物出入口之旋轉門,以間隔外氣與室內空氣直接流通
之空間,及利用前後門區隔,以強氣流清除人體上灰塵等之風淋
室(Air Shower 或風除室),考量該處人員進出頻繁,且因強
大氣流影響火災探測,參酌日本東京消防廳預防事務審查及檢查
基準,在該空間無任何可燃物及為室內消防栓或補助撒水栓有效
防護範圍內者,得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
條第七款規定,免設撒水頭。
提案六:室內滑雪場應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何種用
途分類。
決議:室內滑雪場供運動休閒使用,其內部主要分為主滑道、戲
雪緩衝區、拍照區、服務區、整雪設備房等,且室內溫度
常時於攝氏零度以下,得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 12 條第 2 款第 9 目室內溜冰場用途,檢討設置
其消防安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