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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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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1030821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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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詢裝載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空桶之小貨車於夜間停放於營業場所前之執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局103年4月3日中市消危字第1030013884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消防署96年10月24日消署危字第0960027131號函釋說明二(三)略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73條規定128公斤儲存量之計算方式,係指營業場所內「已灌氣容器」之灌氣量總和,尚不包含殘氣容器之存量。

三、次查本部消防署101年2月29日消署危字第1011101544號函(諒達)釋說明二略以:未經殘氣回收及洗淨處理之殘氣容器,應依管理辦法規定放置於合法之儲存場所;...如發現殘氣容器放置於貨車上(長期停放於固定處所)、空地上、倉庫等處所時,得依違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置。

四、綜上,如裝載容器空桶之小貨車於夜間長期停放於營業場所前,自可依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要求管理權人將容器儲放於容器儲存場所。

正本: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副本:本部消防署(危險物品管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