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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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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王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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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區號)

(地址)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消署危字第10300045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詢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設置冷卻灑水噴頭裝置之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3年3月24日旭(管)103032401號函。

二、查可燃性高壓氣體相關場所應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係規範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編規定。針對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如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場所)部分,應設置滅火器。至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含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則應設置滅火器及防護設備(即冷卻撒水設備或射水設備);惟該場所如已設置水噴霧裝置者,得免設防護設備。

三、貴公司針對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如有疑義,惠請逕洽詢轄區消防機關。

正本:旭光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副本:

抄本:本署危險物品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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