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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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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消署危字第10300049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合法製造業者將產品送廠外合法儲存場所張貼標示,是否非屬從事製造加工範圍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會103年3月31日台煙祥字第1030331013號函辦理。

二、有關產品上張貼認可標示之行為是否屬製造或加工之行為1節,查內政部96年11月23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之提案14,決議略以:「一般爆竹煙火輸入經個別認可檢驗合格,已屬可販賣之商品具有相對安全性,而於個別認可產品上張貼認可標示之行為非屬配製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或對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予以加工,且依經濟部95年12月20日經工字第09504607600號公告,張貼標示非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參酌上開決議,合法製造業者將經個別認可檢驗合格產品運至廠外合法儲存場所張貼標示,非屬從事製造加工範圍。

正本:臺灣區煙火工業同業公會

副本:思源焰花股份有限公司、本署秘書室(法制科)、危險物品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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