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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13 條
本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隊長主持,課長、 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隊長指定,並得通知 有關人員列席。
第 14 條
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