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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壹、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本署掌理關於消防學制、教育
    訓練之規劃、督導與消防及災害防救學術倡導事項。
貳、目的
一、充實消防知能。
二、鍛鍊強健體能。
三、熟練救災技能。
四、確保人身安全。
參、各級消防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消防人員訓練之督導及
    考核等事宜。
二、各消防機關(含本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負責所屬消防人
    員訓練之策劃、執行、督導及考核等事宜。
肆、訓練種類及目標如下,各項訓練得以集中方式合併實施
一、職前訓練:針對新進(遷、調)同仁實施,使其熟悉轄區狀況及災害
    類型,充實救災知能,達成基本救災能力。
二、在職訓練:提昇個人技能,及充實各項(業)務執勤職能。
(一)個人訓練:包括學科訓練及術科訓練。
      1.學科訓練:加強生活教育,培養團隊精神,建立服務人群之正確
        人生觀。
      2.術科訓練:包含體能訓練及技能訓練,以加強體能及執勤技能。
(二)組合訓練(含兵棋推演):以大(中)隊為單位,包含基本與應用
      消防車操及救災綜合演練,健全整體功能。
三、業務訓練:以各級業務人員為對象,充實專業知識及勤(業)務能力
    ,並由各業務單位依業務特性及需求,策訂訓練計畫實施。
伍、訓練項目及要求:
一、肆、二、(一)2.術科訓練之「體能訓練」,應依下列規定項目及要
    求實施:
(一)體能訓練項目:
      跑步、單槓、舉重、伏地挺身、平板支撐、負重訓練、折返跑。
(二)要求:每半年測驗一次,測驗成績需達六十分以上,個人得分換算
      表如附件一。
(三)年齡分組:
      1.甲組:三十歲以內男性。
      2.乙組:三十一至四十歲男性。
      3.丙組:四十—歲以上男性及女性同仁。
      4.丁組:五十五歲以上免測。
二、前款以外之訓練種類,由各消防機關參考附件二自訂訓練項目及要求
    。
陸、教官編制
一、常年訓練(火災搶救、救助訓練)所需師資,應具本署辦理之教官培
    (複)訓資格。
二、每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教官總數以大隊數為計(1 消防大隊
    2 名教官),教官職司火災搶救及消防救助、體能訓練等課程編排、
    訓練規劃等項目。
柒、督導
一、區分主官系統督導及業務系統督導等二種:
(一)主官系統督導:由消防局(隊)長、副局(隊)長、大隊長、副大
      隊長負責,抽查各單位訓練情形。
(二)業務系統督導:由消防局(隊)業務單位暨有關承辦人員負責,並
      抽查基層單位訓練情形。
二、督導應做成紀錄,並將督導紀錄登錄「消防署訓練中心 e  化管理系
    統」,發現優劣事蹟應採有效措施予以表揚或督導改進。
三、本署得視需要實施督導。
捌、一般規定
一、各消防機關應依轄區狀況,災害類型及消防人員編制等情形,訂定年
    度訓練計畫,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副知本署。
二、各消防機關應建立各項訓練教官資料庫及進行教官評比或考核;並召
    間年度訓練檢討會。
三、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建立個人訓練績效資料並依限登錄「消防
    署訓練中心 e  化管理系統」,以為加強訓練及人事運用參考。
四、應嚴格要求個人體技能、消防車操及消防機械操作之動作要領,其未
    達標準者,加強重點訓練。
五、測驗成績優良及未達第伍點標準者,由各消防機關依自訂計畫獎懲之
    。
六、各消防機關應依據轄區特性規畫自辦專業救災訓練時,應建立訓練前
    、中、後工作項目,據以檢核執行,以期確保受訓過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