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安全防護計畫書
________________安全防護計畫(範例)
民國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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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目的與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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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
│ 本計畫係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
│(二)目的 │
│ 本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於場所內張貼認可標示,由負責人選任│
│ 爆竹煙火監督人,訂定安全防護計畫,依該計畫執行有關爆竹│
│ 煙火安全管理上必要之業務,以期達到預防火災及其他災害和│
│ 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的。 │
│(三)適用範圍 │
│ 1.在本製造場所工作、施工及出入之所有人員。 │
│ 2.受託執行本計畫之所有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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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負責人之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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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使其正當公正地執行各項安全防護業務│
│ 。 │
│(二)指導爆竹煙火監督人推動安全防護業務。 │
│(三)申報安全防護計畫,且其變更時亦同。 │
│(四)監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與維護之實施。 │
│(五)爆竹煙火監督人制定或變更安全防護計畫時,提供相關必要之│
│ 指示。 │
│(六)申報爆竹煙火監督人之選任及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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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爆竹煙火監督人之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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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防護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 │
│(二)對負責人提出建議、請示及其他相關協調聯絡事項。 │
│(三)依安全防護計畫執行及監督場所內爆竹煙火之搬運、製造、儲│
│ 存、張貼認可標示、銷毀之安全管理。 │
│(四)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 │
│(五)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
│(六)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
│(七)發現設施異常之處理。 │
│(八)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避難引導及緊│
│ 急安全措施。 │
│(九)滅火、通報及避難演練之實施。 │
│(十)場所施工安全之監督。 │
│(十一)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 │
│(十二)其他防災應變之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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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消防機關聯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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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防護計畫製作或變更完成後,應於 15 日內依附件 1 報│
│ 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備查。 │
│(二)爆竹煙火監督人選任或解任後時,應於 15 日內依附件 2 報│
│ 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備查。 │
│(三)滅火、通報及避難演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
│ 不得少於 4 小時,並應於 7 日前填註附件 3 向當地消防│
│ 主管機關提報,並報告其結果。 │
│(四)遇有增建、改建、修建等施工時,應另訂定施工中安全防護計│
│ 畫,並於開工前報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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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場所安全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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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搬運安全管理 │
│ 1.搬運爆竹煙火原料、成品或半成品之機具應以四輪手推車為│
│ 主。 │
│ 2.搬運時,爆竹煙火成品或半成品均應盛於木質、竹質、紙箱│
│ 或塑膠盤中。 │
│ 3.搬運時應輕舉輕放,不得推拉,避免摩擦。 │
│ 4.搬運時應防止倒置、掉下或使包裝破損。 │
│ 5.搬運人員在場所內應禁煙,且工作服與裝卸工具不得沾有火│
│ 藥。 │
│ 6.搬運時,搬運機具速度應平穩,保持在 10 公里以下。 │
│ 7.搬運時,爆竹煙火原料、成品或半成品不得超過搬運機具之│
│ 高度。 │
│(二)製造安全管理 │
│ 1.預防措施 │
│ (1)有火藥區與無火藥區間應設置有效隔離之境界柵欄,並於│
│ 顯明位置及出入口設立危險區域、嚴禁煙火、非作業人員│
│ 禁止進入等警告標示。 │
│ (2)於明顯位置標示最高工作人數、原料及半成品或成品之限│
│ 量、設備、物品之配置及作業程序等事項。 │
│ (3)機械設備及其他物品之之放置,不得妨礙緊急避難時之進│
│ 出路線,非作業必需品,不得存放於作業區內。 │
│ (4)工作臺應以平滑不粗糙之木板為之,上舖銅皮或橡皮等對│
│ 下墜物體有緩衝,不易產生靜電者;發火金屬物及非作業│
│ 用器具,不得放置臺面;地上及臺面之浮藥應隨時清理,│
│ 並於每日下班前澈底清理。 │
│ (5)嚴禁與作業無關之人員及攜帶有產生煙火之虞之物品進入│
│ ,並置專人嚴加管制。 │
│ (6)進入之工作人員應佩帶識別證,並貼本人照片,記載姓名│
│ 、出生年月日、血型及工作部門;穿著服裝為棉質品,配│
│ 藥人員並應著防火圍裙及膠鞋或布鞋。 │
│ (7)壓藥室、填土室、配藥室、裝藥室、篩藥室,其安全管理│
│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甲、地面加舖木質方格墊板,並經常保持濕潤;或加舖合│
│ 格之導電橡膠墊。 │
│ 乙、作業使用之器具、容器為銅質、竹質、木質或其他不│
│ 易發生火花之製品;用水調和配藥時,得使用塑膠製│
│ 品。 │
│ 丙、壓藥、裝藥之模具為銅質、竹質、木質、電木或塑膠│
│ 製品;使用鋁質者,應予接地。 │
│ 丁、壓藥機桿頭為銅質、竹質、木質或不銹鋼,頭部直角│
│ 部位應稍加切削,並不得為錐形。 │
│ 戊、裝(壓)藥作業時,應避免金屬類間強烈震動、撞擊│
│ 或磨擦。 │
│ (8)作業室之機械應符合下列規定: │
│ 甲、裝(壓)藥機或填土機以 1 臺為限。 │
│ 乙、從事以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有適當│
│ 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通道者,以設置裝(壓)藥機、│
│ 填土機各 1 臺為限;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
│ ,機械相互間有適當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通道者,以│
│ 設置裝(壓)藥機、填土機、鑽孔機各 1 臺為限。│
│ 丙、從事爆竹繽炮作業時,其使用之繽炮機,以 4 臺為│
│ 限。 │
│ (9)原料應於倉庫內稱量,分別移送至配藥室並依規定予以限│
│ 量,以使滯留火藥降至最低。取用原料之瓢應使木質、竹│
│ 質、塑膠或不發生火花之金屬產品,並以不同顏色或標籤│
│ 識別之,不得混用。 │
│ (10) 稱量原料之秤具應使用彈簧式座秤,不得使用秤錘吊秤│
│ 。 │
│ (11) 填裝火藥必須於裝藥室或壓藥室等獨立場所,製造平台│
│ 應有充足採光,並預留較為寬鬆之空間。 │
│ (12) 成品或半成品完成後,應立即送到另一作業或儲存場所│
│ ,避免滯留過多之物品。 │
│ (13) 防止摩擦產生靜電或火花。 │
│ 2.爆炸控制 │
│ (1)選用之設備應能耐受爆炸壓力。 │
│ (2)場所設計應著重爆炸壓力引導及宣洩。 │
│ (3)爆炸初期以抑制(滅火)設備防止爆炸擴大。 │
│ (4)利用安全距離降低爆炸時對場所內之影響。 │
│ 3.處理作業 │
│ 爆竹煙火製造流程分為原料製造與成品製造兩階段,主要製│
│ 成原料有黑火藥(木炭、硫黃、硝酸鉀混合)、煙火劑(氯│
│ 酸鹽類、金屬粉)。另成品製造可分為一般爆竹煙火及高空│
│ 煙火兩種,說明如下: │
│ (1)原料製造流程 │
│ 甲、原料準備:黑火藥之原料應由合法廠商製造或輸入,│
│ 且須注意其保存期限並避免受潮。 │
│ 乙、混合:由木炭、硫黃、硝酸鉀等三種原料混合而成黑│
│ 火藥,過程易生爆炸,應在配藥室內進行,禁止使用│
│ 鐵製工具攪拌混合。 │
│ 丙、磨藥:將混合過後之原料經由球磨、電碾、手工碾磨│
│ 等方式將黑火藥磨成細粉,每次磨藥之藥量、磨藥速│
│ 度嚴格控制。 │
│ 丁、篩藥:將磨成之藥粉透過篩選設備去除不良之雜質,│
│ 過程中應防止靜電產生。 │
│ 戊、壓藥造粒:為了有效控制火藥燃燒速度,將含有水份│
│ 之黑火藥壓藥並造粒,須使用銅製或鋁製材質之製造│
│ 機器,過程應防止摩擦產生靜電或火花。 │
│ 己、乾燥:以曬乾、熱風乾燥、紅外線乾燥等方式,去除│
│ 已造粒黑火藥之水份。注意控制每次乾燥之數量及溫│
│ 度。 │
│ (2)成品製成流程 │
│ 裁紙→捲筒→捆筒→切筒→封筒口→栓筒口→裝藥→塞泥│
│ 蓋(塞子)→插引火線→編結成串→包裝→入庫儲存 │
│(三)儲存安全管理 │
│ 1.爆竹煙火原料、成品及半成品之外箱或儲存容器,其外觀應│
│ 有明顯標示(如:名稱、製造日期…等)。 │
│ 2.儲存爆竹煙火原料、成品及半成品應根據產品(原料)特性│
│ ,分類、分室儲存,並應固定避免傾倒。已配之火藥,於每│
│ 日下班前,儲存於配藥室內。 │
│ 3.盛裝原料之容器應予加蓋。 │
│ 4.不合格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應隨時清理,並作適當處置│
│ ,不得儲存於倉庫內。 │
│ 5.輸入之一般爆竹煙火於抵達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庫存區辦理封│
│ 存前一天,應通報相關人員,並且傳真輸入一般爆竹煙火封│
│ 存傳真通知單(如附件 4)至當地消防機關、爆竹煙火認可│
│ 專業機構及內政部(消防署)。 │
│ 6.輸入之一般爆竹煙火到達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庫存區時,應會│
│ 同當地消防機關及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清點數量、抽樣及│
│ 確認倉庫位置無誤,始得辦理封存。如有變更封存倉庫之需│
│ 求時,應向內政部(消防署)申請變更並經核可後,始得提│
│ 領貨物辦理封存程序。 │
│ 7.爆竹煙火應建檔登記,每日詳載其變動,並於每月十五日前│
│ 將登載進出儲存場所之爆竹煙火種類、數量、時間及來源之│
│ 登記表(如附件 5-1.5-2.5-3)報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
│ 8.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或攜帶有產生火源之虞之物品進入。 │
│ 9.進出倉庫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建卡(如附件 6)隨時登記│
│ ,並註明其儲存數量。 │
│ 10. 庫儲區保持通風,經常維持其溫度在攝氏 35 度以下,相│
│ 對濕度百分之 75 以上,於每日中午觀測溫度計及濕度計│
│ 一次並記錄之(如附件 7),溫度、濕度異常時,應即採│
│ 取緊急安全措施。 │
│ 11. 倉庫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
│ 材料,或其他非屬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易燃易│
│ 爆物品。 │
│ 12. 禁止使用鐵器等易引起火花之器具進行開箱、封箱等作業│
│ 。 │
│ 13. 儲存一年以上者,應檢查有無異常現象。 │
│ 14. 檢驗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於收到正式公文通知後,應通知│
│ 並會同當地消防機關辦理解封,以進行張貼認可標示作業│
│ 。 │
│ 15. 檢驗不合格但申請修補之一般爆竹煙火,於收到內政部修│
│ 補核備公文後,應通知當地消防機關,始得辦理解封運出│
│ 庫存區進行修補。 │
│ 16. 同一倉庫於未完成已張貼完畢之一般爆竹煙火產品出貨前│
│ ,不得再行以同一倉庫名義申請一般爆竹煙火輸入。 │
│(四)張貼認可標示作業安全管理 │
│ 1.作業人員於首次辦理張貼認可標示作業前,由爆竹煙火製造│
│ 場所負責人或爆竹煙火監督人對前開人員講習四小時,每半│
│ 年並應辦理複訓一次,並有紀錄可稽。前揭講習內容應包括│
│ :搬運安全管理、儲存安全管理、張貼認可標示作業安全管│
│ 理等事項。 │
│ 2.爆竹煙火製造場所負責人應建立作業人員名冊,作業人員於│
│ 張貼認可標示時應配帶識別證,以利控管。 │
│ 3.作業前應將門窗開啟,保持通風。 │
│ 4.非作業人員禁止進入。 │
│ 5.進行張貼認可標示作業時,作業人員應在八人以下。 │
│ 6.張貼認可標示時現場應有爆竹煙火監督人在場監督,並填寫│
│ 「一般爆竹煙火附加個別認可標示張貼作業場所自主安全管│
│ 理檢核表」(如附件 8)。 │
│ 7.核對張貼認可標示及一般爆竹煙火產品數量是否符合。 │
│ 8.張貼時,應確認一般爆竹煙火種類與認可標示種類相同。 │
│ 9.按認可標示號碼,依序號由小至大張貼。 │
│ 10. 已張貼完成之產品,應與未張貼之產品分開放置。 │
│ 11. 全部產品張貼完成後,再次確認產品數量無誤。 │
│ 12. 張貼完成之產品,由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確認後,始得│
│ 運出倉庫。 │
│(五)銷毀安全管理 │
│ 1.預先規劃及勘察銷毀地點,應選擇空曠、遠離人煙及易燃物│
│ 之處所。 │
│ 2.將銷毀時間、地點、方式及安全防護計畫,事先報請當地消│
│ 防主管機關核定,並於核定後通知鄰接地所有人、管理人,│
│ 或以適當方法公告之。 │
│ 3.銷毀時間應於上午 8 時後下午 6 時前為之,並派人警戒│
│ 監視、確認滅火後始得離開。在銷毀地點四週應設置適當之│
│ 阻絕設施及防火間隔,配置滅火器材或設備。 │
│(六)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
│ 1.用火設備之注意事項 │
│ (1)使用火之設備其周圍均以斷熱材料或不燃材料建構。 │
│ (2)確保用火設備之安全維護。 │
│ (3)防止物體掉落損及設備。 │
│ (4)使用正確之燃料,注意勿隨意更換。 │
│ (5)有發生異常燃燒之虞者,應裝設防止異常燃燒之安全裝置│
│ 。 │
│ (6)燃料箱、配管、容器等應防止傾覆或撞擊。 │
│ 2.用電之注意事項 │
│ (1)電燈、電阻器等有發熱部之設備,應檢查有無過熱之虞。│
│ (2)檢查電線包覆有無損傷、充電部有無露出等可能造成漏電│
│ 或短路之現象。 │
│ (3)開關、插頭等有無因接觸不良而發熱或短路之現象。 │
│ (4)使用多孔插頭座,有無超過配線容許電流量,保險絲有無│
│ 使用鐵絲等不當物品代替。 │
│ (5)塑膠電線有無用釘子固定使用。 │
│ (6)防止場所靜電之發生。 │
│(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負責人為維護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 應訂定「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實施計畫」(如附件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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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衛消防編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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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衛消防編組 │
│ 1.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為使損害減至最低,以______為自│
│ 衛消防隊長,實施自衛消防編組,其編組表如附件 10.11。│
│ 2.自衛消防隊之裝備,平時應做好維護保養工作。自衛消防隊│
│ 裝備表如附件 12 。 │
│(二)夜間、假日之運作編組:應製作「夜間、假日自衛消防編組」│
│ (如附件 13 ),夜間、假日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時,應依「│
│ 夜間、假日自衛消防編組」進行初期滅火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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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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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竹煙火監督人應對場所內之防火避難設施、使用火氣設備、爆│
│ 竹煙火製造場所設施、電氣設備等實施自主檢查,其實施計畫應│
│ 明訂於「爆竹煙火監督人自主檢查計畫」中(如附件 14 ),且│
│ 應說明每隔多久時間檢查乙次。 │
│(一)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15 。 │
│(二)防火員應對所有火源(瓦斯爐、火爐、吸菸)、瓦斯、電氣設│
│ 施進行檢查、管理,並依火災預防編組表(詳如附件 16.17)│
│ 明定各區之防火責任者、防火員。 │
│(三)使用火源設施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18 。 │
│(四)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自行檢查應│
│ 詳細填註於附件 19 。 │
│(五)電氣設施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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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避難引導及緊急│
│ 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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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火災 │
│ 1.若火災現場附近有人員在場,應攜帶滅火器、手電筒及鑰匙│
│ 等物前往確認並作報告。 │
│ 2.現場確認人員將確認結果回報爆竹煙火監督人。如係確認發│
│ 生火災者,應立即透過前述方式聯絡爆竹煙火監督人報告火│
│ 災狀況及消防機關。 │
│(二)通報連絡步驟如附件 21 。 │
│(三)滅火行動及緊急安全措施 │
│ 1.建築物與爆竹煙火同時發生火災時,採取守勢的防禦行動。│
│ 2.阻止蔓延應比熄滅火災行動優先。阻止蔓延,應先將未燃物│
│ 品予以冷卻並搬運至安全地帶。 │
│ 3.先確定火場內燃燒物品的種類和性質,再採取適當的滅火手│
│ 段。 │
│ 4.當消防隊趕抵現場救災時,工廠人員應引導並協助消防人員│
│ 。 │
│(四)避難引導 │
│ 1.滅火作業效果不明顯時,應視為無法滅火,立即採取避難引│
│ 導對策。 │
│ 2.配置避難引導人員於避難必經路線。 │
│ 3.已避難者,使之不再進入火場。 │
│ 4.避難引導人員撤離時,應確認是否尚有人未逃生及報告避難│
│ 引導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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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場所施工安全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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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之負責人事先應協商設置「____施工安全協商會」,確立│
│ 場所整體的安全管理對策,然後依據協議推展防災管理體制。│
│(二)為確保雙方面之連絡體制,施工安全協商會議應定期舉行,對│
│ 於施工之進行狀況、防災對策、教育訓練等之實施,隨時檢討│
│ 改進。 │
│(三)施工部分之爆竹煙火監督人對於該施工現場之作業人員,應嚴│
│ 格要求其遵守施工安全管理事項。 │
│(四)施工中其消防安全設備仍非維持有效狀態不可,若因施工之原│
│ 因,不得已必須停用時,應依施工內容,採取必要之代替措施│
│ 。 │
│(五)施工場所因器材機械等設備搬入,極易雜亂,必須整理清掃,│
│ 隨時保持避難通道之暢通,採取防止施工中起火之對策。 │
│(六)在施工現場或明顯之處所,應分別將災害發生時之通報連絡處│
│ 所、電話號碼、處理火氣之滅火準備、吸煙管理等作業人員一│
│ 般遵守事項揭示週知。 │
│(七)施工現場與使用現場應作防火區劃。 │
│(八)因施工而對走廊、通道等構成妨礙者,應設置替代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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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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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依其性質可分為職前講習、常年訓練、技能│
│ 訓練等三項,有關實施要項如下: │
│(一)職前講習:新進員工需經一天至一週之職前講習。內容包括:│
│ 安全衛生訓練、裝卸作業安全訓練、消防設備系統訓練等課程│
│ 。 │
│(二)常年訓練:為使員工保持危險事故之處理能力,應定期辦理自│
│ 衛消防編組訓練,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事先通報當地消防│
│ 機關。有關自衛消防訓練計畫項目如附件 22 。 │
│(三)技能訓練:應視其工作性質及生產技術,訓練員工應具備之技│
│ 能與安全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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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震預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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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感覺到地震時應即關閉場所內火源及瓦斯。 │
│ (二)檢查爆竹煙火原料、成品及半成品有無掉落,傾倒之虞。 │
│ (三)檢查附屬在建築物之設施及陳列物品有無倒塌、掉落、鬆脫│
│ 等現象。 │
│ (四)地震時不可匆忙往外跑,尤其是在有房屋倒塌及玻璃掉落之│
│ 虞時。 │
│ (五)由收音機、電視蒐集情報(避免使用電話佔線) │
│ (六)掌握人數,避難到安全處所(往__________避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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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防止縱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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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地及建築物內,採取止閒人進入之措施。 │
│ (二)火源責任或最後離開者,對火氣、水氣及鎖門等事項,應予│
│ 確認安全無虞。 │
│ (三)建立假日與夜間之巡邏體制。可燃物除需要整理整齊外,對│
│ 其放置場所,予以詳加檢討,務求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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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安全防護計畫之製作及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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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負責人將本安全防護計畫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完畢後,交由│
│ 爆竹煙火監督人保存妥當,製造場所現場亦應有資料可稽。│
│ (二)有關計畫內容,如人員、連絡方式、訓練等內容有所異動時│
│ ,必須隨時更改內容。 │
│ (三)遇有災變時,須針對事故調查之結果,修改安全防護計畫之│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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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避難逃生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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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爆竹煙火監督人應製作避難逃生路線圖,清楚標示各區消防│
│ 安全設備位置及通往室外之避難逃生路線,張貼於從業人員│
│ 及進出人員顯而易見之位置。 │
│ (二)出入口、通道等避難路線不得放置物品。 │
│ (三)避難路線及滅火器、室外消防栓之週邊,應經常整理,不得│
│ 放置妨礙避難逃生及滅火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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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場所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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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則:場所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均應標示清楚,│
│ 並註明實際距離或比例尺、方位等必要之項目。 │
│ (二)場所位置圖:場所位置圖指場所所在地之位置簡圖,應標明│
│ 方向、附近主要街道(路名)、顯著目標(例:附近明顯之│
│ 建築物)及其它有利救災之必要事項。 │
│ (三)平面圖: │
│ 1.安全防護計畫所附之平面圖:包括場所內各建築物、安全│
│ 防護設施及相關場所之位置。 │
│ 2.場所內各建築物:指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有火藥區及無火藥│
│ 區之各種建築物。 │
│ 3.安全防護設施:主要包括場所防護裝備貯放場所、消防水│
│ 源、地上消防栓、擋牆等。 │
│ (四)逃生避難圖:逃生避難圖得與平面圖併用,圖面上應包含場│
│ 所內各種建築物,以及主要之逃生避難路線。 │
│ (五)爆竹煙火監督人應製作前述圖類,如附件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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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緊急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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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救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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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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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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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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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防災應變之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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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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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實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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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施。 │
│本計畫製作完成後或有變更時,應即填註附件 1 報當地消防機關。│
│負責人:職稱________姓名________簽章 │
│爆竹煙火監督人:職稱________姓名________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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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稱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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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名稱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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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安全防護計畫製作(變更)提報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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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爆竹煙火監督人選任陳報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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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通報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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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輸入一般爆竹煙火封存傳真通知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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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1│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登記表 │ │
│ 5-2│ │ │
│ 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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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成品倉庫使用情形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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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溫濕度計紀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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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一般爆竹煙火附加個別認可標示張貼作業場所自主│ │
│ │安全管理檢核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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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實施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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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0 │自衛消防編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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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自衛消防編組名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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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 │自衛消防隊裝備一覽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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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3 │夜間、假日自衛消防編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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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4 │爆竹煙火監督人自主檢查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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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5 │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紀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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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6 │火災預防管理編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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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7 │火災預防體系分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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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8 │使用火源設施自行檢查紀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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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9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自行檢查紀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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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 │電氣設施自行檢查記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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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1 │緊急通報連絡步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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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2 │自衛消防訓練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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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3 │場所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圖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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