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緊急應變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 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九、編組機關(單位)參加本小組人員異動、聯絡電話或住址變更時,應 立即將更新資料送消防署更正。即時通訊軟體群組成員異動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