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作業規定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支援時機: (一)於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海嘯、火災、爆炸、火山等災害發 生,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向內政部(以下 簡稱本部)請求支援,或由本部主動協助。 (二)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本部支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