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 A 型或 B 型,其位置、
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外牆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附表二。但儲存量未達管制量
五倍,且外牆為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者,其與
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得以周圍已設有擋牆者計算;周圍另設有
擋牆防護者,其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列場所之安全距
離得縮減為十公尺。
二、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如附表三。
三、儲存倉庫應以分隔牆區劃,每一區劃面積應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
,分隔牆應為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或厚度四
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構造,且應突出屋頂五十公分以
上、二側外壁一公尺以上。
四、儲存倉庫外壁應為厚度二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或厚
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構造。
五、儲存倉庫屋頂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構架屋頂面之木構材,其跨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下。
(二)屋頂下方以圓型鋼或輕型鋼材質之格子樑構造,其邊長在四十五公
分以下。
(三)屋頂下設置金屬網,應與不燃材料建造之屋樑、橫樑等緊密結合。
(四)設置厚度在五公分以上,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木材作為屋頂之基
礎。
六、儲存倉庫出入口應為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七、儲存倉庫窗戶距離地板應在二公尺以上,設於同一壁面窗戶之總面積
不得超過該壁面面積之八十分之一,且每一窗戶之面積不得超過零點
四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