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消防法」第十五條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 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依現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4 項規定,授權訂定本計畫內容,並援引母法法源「消防法」第 15 條規定配合修正法 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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